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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流域司法机制让黄河两岸山更青、水更绿
——写在《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之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审判咨询专家
汪劲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的同时,还首次同步发布了对该指导意见具有阐释性和示范性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这十个典型案例对我们理解指导意见的精神,对沿黄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环境与资源保护和文物保护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突显了保护黄河流域历史文化财产和生态资源的无形的生态价值,具有重大性和代表性。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是连接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华北平原的生态廊道,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宝库,生态资源十分丰富,生态环境地位十分重要。近年来,黄河流域面临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区域发展不平衡、区域合作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亟需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为促进对指导意见的正确理解和适用,这十个案例在选取上直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热点问题,涵盖了沿黄地区环境资源审判所涉及的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二是彰显了案件范围的代表性、全面性,综合运用各种司法手段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进行全面的司法保护。
在保护对象方面,这十个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土壤污染治理、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涵摄河流、土壤、森林、野生动物、饮用水源保护区、人文遗迹保护和农村人居综合治理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
在保护手段方面,既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又有通过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三是反映了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紧紧围绕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强调水环境与水资源的保护,同时具有黄河流域不同区段案件审判的特点。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在义马市朝阳志峰养殖厂诉河南省义马市联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基于原被告在地理位置上具有上下游关系,认定关联性成立并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承担,系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正确适用,有力地推动了水污染防控和治理。
在水生态保护方面,在被告人甲波周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考虑到被盗伐的林木位于黄河上游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具有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作用,判决甲波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补植复绿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对促进黄河岸线、湿地的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具有重要意义。
在涉河道和河湖岸线保护方面,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诉东营市水利局未全面履行河道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做好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等防洪减灾、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保障黄河下游河道和滩区综合治理。
四是弘扬了预防为主、注重生态修复、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等环境司法理念,落实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
在甘肃兴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政府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政府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而单方解除水电站项目合同的决定,规范黄河上游水电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在裁判方式上突出了预防为主的理念。
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中,人民法院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确认程序,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自然修复,彰显了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基本理念。
在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秉持注重生态修复的理念,组织社会组织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确保污染者及时履行环境修复责任,并且推动企业法定代表人主动向社会开放了其拥有的环境保护方面实用新型专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黄河流域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标志黄河流域司法保护进入新阶段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孙佑海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全国法院尤其是黄河流域法院系统值得庆祝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黄河流域司法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意见》明确了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的内在逻辑
人民法院对黄河流域的司法保护及其内在规律的认识,经过了一个不断探索,逐步深化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高度重视,尤其是年习近平总书记到黄河流域考察并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发表重要讲话,为黄河流域的保护与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多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河南、甘肃、陕西、内蒙古等省、自治区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出台专门司法文件,成立专门审判机构,为黄河流域的司法保护进行了宝贵的探索。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保护和发展的指示精神,并在总结黄河流域各地法院相关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意见》的内在逻辑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责任担当。
二是体现司法规律。要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为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其中包括落实严格法律责任、强化生态修复措施,完善各项司法制度等。《意见》强调要注重分类措施,因地制宜发挥司法功能,充分考虑黄河上中下游差异,结合各地实际和区域特点,针对不同司法需求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全方位提高司法保障的质效。
三是形成保障合力。要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功能的同时,拓展流域司法协作、推进部门之间协调联动,促进纠纷多元化解,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深化社会公众参与等。
以上三个方面,主题鲜明、措施得当、逻辑严密、浑然一体,构成一个自洽的内在逻辑体系。
二、《意见》明确了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的方向
《意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黄河流域座谈会讲话精神,将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的方向明确为两个方面。一是强化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包括在上中游地区“抢占水资源”的行为、上游地区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妨碍防洪管控的行为、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破坏生态的行为等,因此,对黄河流域的特殊生态违法行为,必须采取特殊的司法措施,实施有针对性的司法保护。二是实现黄河流域的高质量发展。所谓高质量发展,就是深入贯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理念,立足全流域,统筹谋划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要支持各地区发挥比较优势,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动力系统。作为黄河流域的司法保障工作,一定要兼顾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而不能顾此失彼,厚此薄彼。
三、《意见》强调切实做好人民法院的自身建设
打铁还需自身硬,队伍建设是根本。为此,《意见》强调两个方面,一是落实党中央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加快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统一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审理程序。统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整体保护需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判机制改革。二是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加大力度培养知识产权、涉外、环境资源、互联网、金融、破产等领域司法人才,打造一支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法院队伍,为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保障的成效与推进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震
年9月,中央首次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纳入区域协调国家级战略,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凸显了国家对生态治理实现了从“点”到“面”的逻辑转变。黄河流域的跨区域性决定了其治理思路的创新性与治理方式的协作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肩负探索流域协同治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绿色发展原则的新模式,为全国跨区域流域协同治理提供相关经验并形成制度规范,助推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另一方面,厘清了保护与发展之间辩证的逻辑关系,大量事实证明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会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正所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以宪法环境条款为依据,以环境法律规范为基础,以构建生态法治体系为重心,用法治的方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去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今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并形成了十个关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在以下四个方面的经验值得推广。
一是推动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动作用,维护好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对于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责任方式,侧重落实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将生态与经济并重,保护与发展并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实践价值。
二是严格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全面法定职责。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推动规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全面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定职责,助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满足人民对环境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了最后一道司法保障。
三是依法厘清私人合法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衔接关系。明确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确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私人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要予以赔偿;行政协议因情势变更的,对合同相对人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补偿等等。通过典型案例理顺私人合法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助推黄河流域生态利益共同体建设。
四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黄河文化保护的教育指引作用。依法审理涉及黄河文化保护案件,将保护黄河文化有机融入审判职能发挥的全过程,注重黄河文化保护理念、原则以及历史规律的有机融入,加深黄河文化保护意识,形成司法职能发挥与黄河文化保护的司法教育合力与社会法治氛围。
当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入推进还需要相应配套制度的改革与落实。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与推进,使得生态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形成体系性回路,良性化互动,从而构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立法、执法、司法动态协同实施机制。如在生态环境审判方式上,因地制宜的适用制度规范,实现司法集中审判,破除西部生态环境“短板效应”难题;在生态环境裁判执行上,强化生态修复措施,创新生态治理模式;在生态环境保障机制上,探索建立黄河流域跨区域司法协作制度等等。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编辑:吴凡更多精彩敬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