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风采临汾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多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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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闫先生,经我院调查核实,您在履行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过程中,多缴纳了罚金元。”年8月底,被执行人闫某华意外接到了来自临汾侯马市人民检察院的电话。

年8月初,临汾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李国红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闫某华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元。但卷宗中的缴款单据显示,实际缴纳5元。这多缴纳的元引起了她的注意。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她通过调阅卷宗查询了案件执行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闫某华在上诉期间于年1月18日向侯马市人民法院缴纳元。交付执行后,其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于年9月7日又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元。随后,她立即联系侯马市人民法院,要求该院对收缴的元进行说明,最终证实此元为罚金,闫某华共履行罚金5元。检察官李国红随即将此情况向检察长进行了汇报。

“检察机关不仅要保障财产刑执行到位,还要切实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司法公信力。”该院检察长郭兆利听取汇报后说道。

随后,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与侯马市人民法院多次协商,并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元退还闫某华。为确保及时、顺利地办理多缴纳罚金的退还手续,检察官李国红奔波多公里来到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了证据材料,就退款流程进一步进行确认,并耐心细致地梳理出办理退还手续所需材料,及时告知了被执行人闫某华,持续跟踪落实罚金退还情况。

“如果不是检察机关的主动作为,我至今都不知道该如何要回这多交的元,真心感谢侯马市人民检察院,让我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与温暖。”通话中,被执行人闫某华向承办检察官李国红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来源:侯马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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