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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4日13时41分许,珠海长炼石化公司催化重整装置预加氢进料/产物换热器EA-F与预加氢产物/脱水塔进料换热器EAB间的压力管道(PCS-H)90°弯头处出现泄漏,发生爆燃,之后管道内漏出的易燃物料猛烈燃烧,并于13时51分和14时21分再发生两次爆燃。经全力救援,1月14日19时15分明火完全扑灭。该公司当班人及周边厂区人全部安全疏散撤离,事故及救援过程中无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催化重整装置预加氢单元、重整单元、产品精制分离单元内建构筑物、设备设施不同程度损毁,核定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爆燃的直接原因是,催化重整装置预加氢反应进料/产物换热器EA-F与预加氢产物/脱水塔进料换热器EAB间的压力管道(PCS-H)90°弯头因腐蚀减薄破裂(爆裂口约mm×mm),内部带压(2.0MPa)的石脑油、氢气混合物喷出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喷出介质与管道摩擦产生静电火花引发爆燃。
爆燃加剧及持续原因是附近部分塔器、管道及其他设备设施等在高温火焰持续烘烤下,不同程度的损毁或破裂,泄漏的可燃物料加剧燃烧和火势蔓延引发后续两次爆燃。
而造成压力管道(PCS-H)90°弯头破裂的主要原因是管道持续处于酸性环境(由于没有持续对酸性水进行化验监控分析,而循环利用),加剧管道腐蚀。另外,管道实际运行温度超过设计限值,加剧了管道腐蚀。
事故调查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有2人。
1、谭志军,男,汉族,年12月21日生,现任长炼石化公司总经理。年12月至年12月,其担任长炼石化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生产、机动部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于年兼任该公司机动部部长;年1月1日起,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负责公司生产的全面工作,至事故发生之日,才14天不到。
按照事故调查组认定,谭志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五年内依法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曹超,男,汉族,1年8月6日生,年4月起担任长炼石化公司生产技术部副部长。
珠海长炼石化爆燃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为何要追究2人刑责?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定,对于造成1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情形的,都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珠海长炼石化爆燃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超过红线万元,因此,追究相关事故责任人失职职责(不见得就仅是一人)的刑事责任,法理上成立的,也就是于法有据。
谭志军提拔为总经理才14天不到,公司发生无人员伤亡事故,为何要被追刑责、并且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又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是内因,是根本,是出发点和归结点。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理所应当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组织者、实践者和执行者,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无旁贷。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终都要落实到企业,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也必须体现企业上,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首先是也必须要紧紧抓住企业这个“主体”。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是对政府负责、对员工负责、对社会负责的重大体现。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行为人包括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企业管理决策部门、企业员工,也就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厂长(矿长)等,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少数关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推行者和执行者。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版《安全生产法》拟增加)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版《安全生产法》拟增加)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未落实其安全生产七项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再分析一下本文主角谭志军履行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
1、谭志军未督促企业分管部门依法申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关规定。在年4月收到珠海检测院对长炼石化公司重整装置(临氢、热力管道)首次定期检验的《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后,作为当时负责生产、机动部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兼公司机动部部长,未依法组织对《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检测结论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组织落实事故防范、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这属于安全生产终身追责范畴,即使调离原岗位(负责生产、设备和安全管理的副总经理和机动部部长)升迁重任,如果在其原岗位失职失职,成为事故的导火索,也要被问责追责。
所谓终身追责,就是指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或(和)直接责任人员失职失责,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辞职、提拔或者退休,都将因此被追究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就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和)直接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辞职、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表明了履职的时间有长短,追责的时间却没有期限,只要失职失责了,就随时会被追责。
结合珠海长炼石化爆燃事故直接原因分析,谭志军没有落实管道定期检验、没有对检测结论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组织落实事故防范、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没有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之安全生产职责,给事故发生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2、年1月1日谭志军担任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后,对检测结论反映的问题仍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职责,督促相关人员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
这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履职尽责,而是失职失责。
3、(谭志军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后),未督促相关部门按照企业内部制度的要求建立《重点腐蚀部位台账》,确定重点防腐部位和定点测厚点,明确定点测厚频次,并落实年度检测工作,对事故管道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未督促、检查公司相关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这还是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履职尽责,而是失职失责。
总之,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谭志军绝不会被终身问责追责,也不会因为没有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而被追刑责;事故无人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万元,谭志军也绝不会因为没有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而被追刑责。
还有一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长炼石化公司“1·14”爆燃事故暴露出事故企业安全隐患整改不深入、不全面、不彻底,实效性差,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事故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和省“两会”期间,引起了国家、省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