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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妈的房子被后妈占了,
还不给你住了,你气不气?
一起来学《民法典》,我们来说说“居住权”
“居住权”传闻已久,设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而用益物权最大的特点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请注意,这里是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在说我们今天的“居住权”之前,先说一个刚刚发生不久的案例。
我就给这个案例,起名叫,鸠占鹊巢还把小喜鹊扔下窝的故事吧
王某和李芳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起名小红。
但是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同。
王某和李芳离婚了,离婚的时候,李芳同意放弃他们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子,他们共同生育的女儿小红归王某抚养,在海淀上学。
北京市海淀区啊!
这个地方一说,就让人首先想到的是,这个房子不仅值钱,最重要的是学区房啊,可以在海淀上学!
后来,王某再婚了,和新婚妻子张某结婚,可能也是新婚燕尔,老王居然将自己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子产权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张某为房屋共有权人。
令人没想到的是。
张某不同意小红在这个房子居住了。
理由很简单,小红对这个房子不享有任何的权利,这个房子是她和王某按份共有,各占50%,人家不让自己的继女在这个房子住了。
你看,干得漂亮不漂亮。
小红肯定不乐意啊,说的也是啊,这房子原本是人家亲生父母的,母亲为了让她能继续居住在这个房屋,并且在海淀区上学,才放弃了房屋。
现在好了,这房子,和小红没有半毛钱关系了,连住都不行。
小红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对这个房子有居住权。
虽然王某同意,并且说明了,这个房子是和原配李芳离婚的时候说好了,他抚养闺女小红,并且让闺女在海淀上学,人家李芳才放弃房产的。
只可惜,他已经说了不算了,谁让他直接把一半房产给了人家二婚的妻子张某了呢。
这时候,是不是已经有人义愤填膺,气得不得了。觉得法院应该主持正义了?
天真了吧。
很简单,他们当时离婚协议里没有对小红的居住权作出明确的约定,只是说小红归王某抚养,可以理解成,只是在履行抚养权,而不是附加规定了小红有居住权;而且,后来王某不是进行产权变更了么,房屋所有权人都变成王某和张某两个人了,小红也没有和这两个人再签订什么书面的合同,更没有登记,因此,根本没有什么居住权。
所以说,法院判决驳回小红的诉讼请求。
看完这个案例,是不是特别生气?
光生气是不够的,如果想为自己的亲人,设定居住权,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
别给我来那套口头的,说什么言而有信,现在这个社会,不落实到纸面上,啥都是假的。
必须,写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注意,照着身份证写,别写小名,写昵称之类的,什么二妞、旺财之类的,不管用。
2.住宅的位置:位置一定写清楚,万一人家房子多呢,比如本来约定的是海淀区的学区房,后来没写清楚变成了河北的房子。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登记
看见前面案例里面法律说的理由了么,居住权,你们之前说过有啥用,没有登记啊。
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生效。
三、注销
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消灭了还得办理注销登记。
而且还要注意,居住权不允许转让,继承。
也就是说,不能爷爷住完儿子住,儿子住完孙子住,那这不是居住权,这就是继承了,合着人家这个房子就是你们家的祖宅了。
四、遗嘱设立
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当然在设立的同时不仅要符合居住权的规定,也要符合遗嘱的各方面规定,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
其实这条很实用的,比如有些老年人是二婚,他可能并不打算将自己的名下财产让二婚配偶继承,但是呢,一般情况下都会约定,让这个二婚配偶可以在自己的房子里住到过世。
这本来就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现在不过是用一种更为规范的方式进行了规定。
最后说回小红,其实这事就怪小红的爹妈当初离婚的时候,为啥不写成房子归女儿小红所有呢?
要是这样,不是啥事没有,后妈还得看小红的脸色?
茹媛媛
义马市援助中心专职律师
全国青年律师实务技能大赛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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