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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所谓终身追责,就是指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或(和)直接责任人员失职失责,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辞职、提拔或者退休,都将因此被追究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就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和)直接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辞职、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表明了履职的时间有长短,追责的时间却没有期限,只要失职失责了,就随时会被追责。2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
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追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和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的情形:
1、履职尽责不到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章列出了其详细职责清单;
2、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3、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5、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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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
虽然到目前为止,政府并没有出台国企央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法律法规和制度。但是,并不妨碍实施对央企国企甚至是私企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一声巨响,一片焦土,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78人死亡,76人重伤,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1、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年9月15日至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年6月13日至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年11月至年1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年2月至年12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追责原因是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在其任上,所做的有关安全生产决策以及没有履职尽责,遗留下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理等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而正是这些历史遗留的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导致了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对天嘉宜化工前4位主要负责人被终身追责,代表着生产安全事故对企业主要责任人追责新动向,给其他企业包括国企、央企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要履职尽责,落实安全生产终身责任制,否则,失职失责必被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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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中层生产和安全管理者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
既然开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追责的先河,对企业管生产、管安全的中层管理者终身追责自然会接踵而至。追责原因还是一样,在其任上,失职失责,自己亲手种下的或自己遗留下的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导火索。年12月3日2时43分许,北京顺义区牛栏山镇的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A、B法兰垫片为甲基乙烯基硅橡胶材质,受管道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合气体长期腐蚀,垫片物理机械性能下降,发育出微小裂隙并逐渐增长,局部发生破损脱落;在管道内部压力作用下,B垫片发生撕裂并形成泄漏口,泄漏出的气体与空气混合,在冷藏库内外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电气火花等点火源发生爆炸,并引燃现场可燃物,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违规建设燃气设施,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设施;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不到位;违法供应不合格燃气;有关行政单位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
事故调查组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有7人,其中包括京日东大公司管生产和管安全的有:
1、曾九发,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全面负责生产部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设备安全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马维,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履行部长职责)、厂级安全管理员,全面负责全厂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郭新刚,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助理、B班班长,全面负责B班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4、方勇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年1月23日被顺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6日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方勇忠于年4月辞职,历任涉事企业生活部副部长兼设备部部长助理、设备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兼设备部部长、总经理助理。
事故调查组查明,方勇忠年负责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建设工作,期间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而组织本单位人员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导致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另外,方勇忠年(倒推一下,估计当时其职位是生产部部长兼设备部部长)负责一期生产车间内新建冷藏库建设,将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因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就是说,方勇忠组织本单位人员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来建设,导致遗留下终身隐患;另外,在负责建设冷藏库时,燃气管道阀门等设置安装不合规范,并且未设置相关安全设施,因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因为事故调查组认为,本次生产安全事故的源头隐患是方勇忠种下的,即使在其辞职8个月至事故发生,即使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生产管理人员、液化气站、当地政府、政府燃气和供热监管、政府安全监管、政府市场监管、消防都未发现并消除这些重大事故隐患,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而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京日东大公司生产(设备)部长方勇忠,作为企业中层生产管理者,因失职失责,遗留先天性重大事故隐患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辞职8个月后,成了企业中层生产管理者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第一人。
不少人觉得方勇忠很冤或有点冤,成了“背锅侠”。
那么,问题来了!其他辞职的企业管生产管安全的中层管理者,事故调查组也会公正、公平的看待其在岗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情况吗?
年1月14日13时41分许,珠海长炼石化公司催化重整装置预加氢进料/产物换热器EA-F与预加氢产物/脱水塔进料换热器EAB间的压力管道(PCS-H)90°弯头处出现泄漏,发生爆燃,之后管道内漏出的易燃物料猛烈燃烧,并于13时51分和14时21分再发生两次爆燃。经全力救援,1月14日19时15分明火完全扑灭。该公司当班人及周边厂区人全部安全疏散撤离,事故及救援过程中无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催化重整装置预加氢单元、重整单元、产品精制分离单元内建构筑物、设备设施不同程度损毁,核定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爆燃的直接原因是,催化重整装置预加氢反应进料/产物换热器EA-F与预加氢产物/脱水塔进料换热器EAB间的压力管道(PCS-H)90°弯头因腐蚀减薄破裂(爆裂口约mm×mm),内部带压(2.0MPa)的石脑油、氢气混合物喷出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喷出介质与管道摩擦产生静电火花引发爆燃。
爆燃加剧及持续原因是附近部分塔器、管道及其他设备设施等在高温火焰持续烘烤下,不同程度的损毁或破裂,泄漏的可燃物料加剧燃烧和火势蔓延引发后续两次爆燃。
而造成压力管道(PCS-H)90°弯头破裂的主要原因是管道持续处于酸性环境(由于没有持续对酸性水进行化验监控分析,而循环利用),加剧管道腐蚀。另外,管道实际运行温度超过设计限值,加剧了管道腐蚀。
事故间接原因主要是长炼石化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酸性水水质分析规程不健全不落实、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不重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以及珠海检测院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首次定期检验工作,还有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存在薄弱环节等。
事故调查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有2人。
1、谭志军,男,汉族,年12月21日生,现任长炼石化公司总经理。年12月至年12月,其担任长炼石化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生产、机动部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于年兼任该公司机动部部长;年1月1日起,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负责公司生产的全面工作。
2、曹超,男,汉族,1年8月6日生,年4月起担任长炼石化公司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有协助该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加强工艺、化验和储运在生产运行中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工艺、储运、计量和质检等方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责,主要负责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事故隐患,并向有关领导汇报,负责生产车间、化验室日常生产、检测和班组人员管理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见过太多的死亡1人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责的案例,我们比较少见或没有见到过到重伤3人,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而珠海长炼石化爆燃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仅万元,超过了万元,直接触发行刑衔接机制,企业总经理和生产技术部副部长等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前所未有,闻所未闻!令人震惊,令人唏嘘!
再回过头来看看,于年底辞职的珠海长炼石化原生产部部长林国强的履职尽责和可能的事故追责情况如何?
被事故调查组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珠海长炼石化生产技术部副部长曹超,在发现事故管道入口实际温度超过管道设计温度后,向林国强报告。
林国强指示和责令曹超监控事故管道的温度是否继续上升,随后辞职。
但是之后,曹超没有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管道超温运行情况及时进行处理,也未向新任副总经理、生产技术部部长汇报相关情况,提醒其重视有关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也未督促化验班落实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事故管道长时间超温度运行加剧了管道腐蚀,成为事故压力管道破裂的主要原因。
从事故调查报告描述和分析来看,生产部部长林国强在在岗期间,已经履职尽责或基本履职尽责。虽然辞职后,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和他没有关联关系,因而不需要对事故负责,逃出生天(设想一下,如何他不辞职,结局如何?谁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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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都是管生产的,同样都是辞职后公司发生事故,方勇忠和林国强的结局却迥然不同,令人一声叹息!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履职尽责免责,失职追责。
对虽已辞职、但由于失职失责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层生产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追责的目的,也和对地方党政干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央企、国企、私企等)一样,就是:擦亮问责利器,倒逼全程负责。
同样都是管生产的,同样都是辞职后公司发生事故,方勇忠和林国强的结局却迥然不同,令人一声叹息!
对于不幸将锒铛入狱的方勇忠来说,嗟乎!时运不齐,命途多舛。关山难越,谁悲失路之人?萍水相逢,尽是他乡之客。
对于逃出生天的林国强来说,嗟乎!东隅已逝,桑榆非晚。天高地迥,觉宇宙之无穷;兴尽悲来,识盈虚之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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