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及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切实发挥检察职能,助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为企业应对疫情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和有力法律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加大对辖区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向企业销售高价、伪劣口罩等防疫物资的犯罪行为,以及对企业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提前介入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依法审慎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涉企犯罪案件。以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疫情防控为原则,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准确把握办理企业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法律政策,严格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严格把握企业人员涉嫌犯罪案件入罪门槛,最大程度防止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涉企犯罪案件,依法提前介入,坚决避免将民事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避免将一般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避免将一般的企业经营自救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避免将一般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依法动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企业复工复产、搞好生产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三、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及企业经营者犯罪的,结合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观恶意程度和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综合判断,坚持能不捕坚决不捕,能不诉坚决不诉,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一律从宽。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对确有羁押必要的,可在复工复产、对外联系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四、慎重使用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办理涉企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的资金、账户,原则上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对不涉案的企业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依法通知公安机关解除。
五、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坚持从服务服从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兼顾防疫物资的供应和企业生存发展等问题,立足于个案办理发现符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准确把握诉讼标准及诉讼请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稳妥处理中小微企业因劳动争议、房屋租赁纠纷、金融纠纷等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综合考量认定不可抗力或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因经营困难欠薪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充分运用调解、和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
六、强化外部沟通协调形成部门间良性互动服务合力。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疫情防控期间检企联系方式,及时了解复工企业情况。在督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听取企业代表疫情防控期间强化企业司法保障的意见建议。加强与公安、法院、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促进案件流转无缝衔接,确保及时有效打击阻挠企业返工复工、正常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生产环境。
七、依托智慧检务平台畅通绿色渠道。畅通“”检察服务绿色通道,及时了解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的法律问题和诉求,对涉及企业的控告、申诉,快速受理登记、审批、流转。依托钉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