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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
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区域全时段全面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义马市全区域全时段全面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反本通告,放飞孔明灯的,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元罚款。
三、违反本通告,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由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居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六、广大群众要主动移风易俗,严格按照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行为,共同维护城市环境。(举报)。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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