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河南省荥阳市崔庙东升煤矿“5.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况:
年5月4日6时12分,河南省荥阳市崔庙东升煤矿(以下简称东升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吨、瓦斯量1.98万立方米,造成1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东升煤矿违法违规掘进巷道,诱发突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东升煤矿不按照矿井技术改造初步设计方案施工,擅自在东翼非技术改造区域违法违规组织掘进,且在没有采取防治突出措施情况下,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在有严重突出危险的区域冒险作业。
2.东升煤矿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矿长资格证过期失效,部分副矿长无安全资格证;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巷道掘进工作面出现响煤炮声突出预兆时没有及时撤出作业地点;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违反国家规定将井下全部工程承包给包工队并以包代管、长期存在“不按照技术改造方案施工和边技改边生产”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等重大事故隐患。
3.荥阳市煤炭管理局、崔庙镇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东升煤矿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乱状态和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严格,对东升煤矿在东翼非技术改造区域违法违规掘进巷道的行为监管不力,放任、纵容东升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荥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尽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协调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同时,中共荥阳市委和荥阳市政府贯彻、落实、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督促、协调查处东升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不到位。
三、防范措施:
(一)荥阳市突出矿井必须强化防突管理,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按规定布置专用回风巷和实行分区通风,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完善、可靠。
(二)荥阳市各技术改造煤矿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明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排査各类事故隐患,并严格按照技术改造设计施工,严禁在矿井非技术改造区城施工和边技改边生产等违规行为。
(三)荣阳市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其安全生产水平和灾害防范意识,杜绝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荥阳市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督促整改“将井下全部工程全部承包给包工队以包代管通风系统不完善”等重大事故隐患,严肃查处“在矿井非技术改造区域进行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等违规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事故信息传递网络,完善事故信息报告机制,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
年河南省济源煤业公司八矿技改立井“7.10”坠罐事故一、基本情况:
年7月10日8时30分,济源煤业公司八矿技改立井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生坠罐事故,造成11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在明知济煤八矿新建主井绞车存在联轴器损坏的重大隐患情况下,违章指挥,强令绞车司机冒险作业,致使联轴器失效,同时由于安全保护不全导致安全制动失效,绞车完全失去提升动力和制动力,从而造成坠罐事故。
(二)间接原因:
1、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负责人重效益、轻安全,购买假冒其它厂家拼装生产的、制造和安装质量均存在严重问题、安全保护系统不全的伪劣绞车用于矿井提升运输,且长期超载运行导致绞车联轴器等部件加剧损坏,同时违反国家有关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不经有关机构检测检验就投入使用,且在发现绞车存在联轴器损坏的事故隐患后仍不予维修,长期带病运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2、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负责人假冒其它矿井建设单位组织无相应资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伍从事井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混乱,项目负责人朱某长期不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工作;新建主井绞车司机无证上岗;新建主井绞车每班只有一名司机,不配副司机;新建主井井底井口不配固定把钩工和信号工,人员提升运输管理无序,且经常超载荷提升矸石;安全管理制度极不健全,无作业操作规程,不对新建主井绞车及其防护装置定期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既无项目经理资质,也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3、作为工程监理单位的河南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监理所郑州分所严重不负责任的将加盖其印章后的监理合同交予济源市煤炭管理局,对济煤八矿签署合同致使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既不知情,也在事实上造成对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安全无人进行监理的实际情况。
4、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济煤八矿对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工作疏忽,经过多次安全检查仍不清楚济煤八矿施工主井绞车是否经过有关机构检测检验和是否取得安全准用证等安全生产情况。尤其是济煤八矿未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号)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对井下工程施工以包代管,放弃其安全管理责任,在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对济煤八矿安全检查时,陪同公司有关人员对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施工安全进行检查,对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施工队伍的混乱安全管理状态任其长期存在。
5、济煤八矿在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技术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未批复和办理开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始井筒和井下技术改造工程建设。
6、济源市煤炭管理部门对济煤八矿和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济煤八矿和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测检验的绞车、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进行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其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对济煤八矿和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有力查处。
三、防范措施:
(一)煤矿井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配足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严禁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济源市煤矿企业要立即核实在本矿从事井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真实身份,一经发现假冒他人名义从事井下建设工程施工的,必须依法解除施工合同,同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其严厉处罚。济源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井下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相应资质、假冒他人名义参与煤矿井下工程施工活动或者擅自将工程转包的煤矿井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坚决清除出矿井建设市场。
(二)济源市煤矿企业及煤矿井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摆正安全和效益的关系,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煤矿安全设备,严禁非煤安标志安全设备进入煤矿安全生产环节,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检测检验,在未通过有关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济源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涉及重大安全煤矿设施、设备、器材采购工作的行业管理工作,适时公布、推荐煤矿安全设备的优质生产厂家,督促、教育、指导对煤矿企业及井下工程施工单位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煤矿安全设备。
(三)煤矿企业和矿井建设施工单位要对矿用提升设备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特别是对隐蔽性较强的绞车联轴器要逐台检查,发现挡板松动、螺栓拉断或脱扣要认真查找原因,必要时进行拆检,发现齿轮磨损、变形或其他隐患要及时停产更换;正在使用JTK系列绞车的煤矿企业和矿井建设施工单位,应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制动力矩和制动减速度规定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直接作用在卷筒上的制动力,防止绞车联轴器失效后发生制动失效发生事故;同时,通过完善保护及时实现安全制动,通过采取在JTK系列绞车深度指示器断线保护上分别采集来自滚筒和电机两方面的信号,来减少安全制动的反应时间,有效控制事故发生。另外,要查清所有的JTK系列绞车产品来源,凡发现假冒他人厂家生产和无煤安标志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对煤矿安全施工的监理责任,根据煤矿建设特点,配备相应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煤矿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煤矿企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要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煤炭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其有关行为,对不履行监理职责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处理。
(五)济源市技术改造等改、扩建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井下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严禁对井下工程施工以包代管,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煤矿建设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对施工企业使用的煤矿在用安全设备,必须严格审查其相关手续是否齐备,安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设施设备是否通过检测检验;对施工单位存在的“不经有关机构检测检验就将有关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投入使用、使用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井下作业人员和无证特种作业人员、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立即要求施工企业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部门。
(六)济源市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技术改造等改、扩建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一是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建设的煤矿,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予以处罚,拒不执行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实施关闭;二是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依法查封、扣押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检验的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三是加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并联系有关部门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数据查询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及时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安全教育培训就从事井下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四是督促煤矿企业在矿井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要关口前移,严格审查参与竞标单位的身份,发现假冒他人名义参与竞标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履行其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认真查找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严厉惩处各类煤矿违法行为,将重大煤矿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年河南省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四矿“8.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一、基本情况:
年8月1日1时03分,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四矿(以下简称平禹四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吨,突出瓦斯量26万立方米,造成2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平禹四矿机巷掘进工作面前方煤体松软,煤层由薄变厚,为瓦斯富集区;采取的防突措施没有消除突出危险,钻机施工瓦斯抽放孔引发突出。(二)间接原因1.平禹四矿防突工作人员对突出征兆信息的敏感性不强,未能及时收集、汇总、分析研究突出征兆信息,特别是对事故发生前一班在抽放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卡钻”和瓦斯涌出增加的情况未引起高度重视,既没有向矿领导汇报,也没有采取停止作业等措施,使抽放孔施工工作继续进行。2.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平禹四矿对防治突出工作重视不够,未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同时,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职工防治突出知识薄弱、意识不强。3.矿井通风系统抗灾能力差,突出导致采煤工作面风流逆转造成事故扩大。
三、防范措施:
(一)平煤集团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要采取开采保护层、做专用抽排巷、从地面深孔打钻预抽等技术手段,加大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力度。要不断补充完善瓦斯地质参数,搞好瓦斯预测预报,为超前治理瓦斯提供依据。
(二)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平禹四矿要建立健全稳定可靠的矿井通风系统、科学合理的瓦斯抽采体系、有效管用的监测监控网络和严格规范的现场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上至领导决策层、下至井下一线作业人员对突出征兆信息的敏感性,建立健全突出事故隐患信息传递和处理工作体系,及时收集、汇总、分析研究突出征兆信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突出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平禹四矿要加大对防突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防突业务水平,及时发现突出征兆并果断处置事故隐患,并进一步优化矿井通风系统,使其简单、稳定、可靠,提高矿井抗灾防灾能力,严防突出事故发生。
年河南省鹤煤集团六矿“10·13”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一、基本情况:
年10月13日22时41分,六矿综采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约t,瓦斯量m3。事故发生时,当班共有44人在该地区工作,经过公司和矿井积极组织救援,35人安全升井,9人遇难。
二、原因分析:
工作面采取了顺层钻孔预抽、岩巷穿层钻孔预抽、采空区上隅角埋管、高位顶板裂隙四种抽放方法,钻孔覆盖全部工作面,无空白带。根据测定报告,无论瓦斯压力、含量均符合要求,并且因为抽放充分,在回采过程中预测参数从未出现超标。本次突出前工作面瓦斯监控显示0.7%,并无异常。10月12日八点班,工作面突遇断层,该断层走向与下顺槽夹角42度,落差4米左右,在工作面中下部尖灭,向深部实体煤延伸。初步分析,本次突出与该地质构造有关,断层导通深部煤层瓦斯应力,并在断层处出现应力叠加,割煤机割煤时产生振动,诱导断层深部实体煤与瓦斯突出。
三、防范措施:
(一)加强构造探测工作。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探测钻孔超前距离不得少于15米,当发现有构造时,必须停止采掘活动,制定详细、针对性措施,确保消除突出危险后,方准生产。
(二)加强预测预报和效果检验管理。采煤工作面预测预报和效果检验指标必须同时检测瓦斯涌出初速度值q值(临界值为4.0L/min)和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值△h2(临界值为30mmH2O)。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后进行效果检验,凡出现瓦斯涌出初速度指标q值大于6L/min或连续2次防突措施作业循环中q值均在4-6L/min之间,停止作业24小时,效检指标不超方可恢复作业。
(三)完善通风系统。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出现相互堵口的,必须停止被堵工作面内一切工作;回风巷断面小,风速超限的,必须停止受影响的一切采掘活动,只有巷道扩修完毕,确保回风畅通后,采掘工作面方准恢复生产。
(四)加强防突知识教育培训,提高防突管理水平。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重新进行一次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十一)年河南省济源市克井镇马庄煤矿“10.29”透水事故一、基本情况:
年10月29日19时10分许,河南省济源市马庄煤矿(以下简称马庄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21人死亡(其中3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突水点(马庄煤矿一下山中部小溜子巷内的西拐巷正头)西部以上存有大量的老空区,老空区内存有大量的承压水,突水点处到老空区的防隔水煤柱宽度不够,在承压水长期的压迫和浸渗下,防隔水煤柱被突然冲垮,老空区内的水瞬间溃出,是造成这起透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马庄煤矿长期违法违规生产。该矿为技改矿井,应该按照批准的技改设计的工程施工,不得施工与技改无关的工程,但该矿自去年以来,长期组织在非技改区域开掘巷道、生产出煤。
2.马庄煤矿防治水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进行探水;探放水人员没有经过培训;探放水工作无人监督检查,探放水制度落实不到位。在探水时发现了西拐巷正头周围有老空区并且钻孔有少许水流出,接近老空区的西拐巷在掘进及探水时发现有渗水、淋水等透水征兆,这些水害重大隐患没有引起矿上的重视,并采取措施彻底消除。
3.马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技术管理严重疏漏。部分矿井管理人员无上岗资格证,矿上任命的部分管理人员不参与实际管理;人员配备不齐,缺少跟班安全检查员和瓦斯检查员,缺少专职技术人员;技术管理混乱,对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了解的不清,没有绘制井下实际工程图,缺少作业规程,没有专项探放水措施。
4.济源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克井镇政府对煤矿长期违法生产监管不力。济源市煤炭管理局在发现马庄煤矿存在在非技改区域作业问题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违反上级指令擅自批准马庄煤矿进行技改施工;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不到位,在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末调整之前,放松了对煤矿安全的监管;济源市克井镇政府对马庄煤矿长期违法生产监管不力,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
5.济源市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强。济源市煤炭管理局为济源市工业经济发展服务局下设的事业单位,行政执法能力受到限制;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科只有1人,不能充分履行执法监察职责。
三、防范措施
(一)技改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技改设计程序施工,不得擅自施工与技改设计无关的巷道。
(二)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加强技术管理和探放水工作,充实技术队伍,井下工程施工情况及时上图,研究并掌握井下地质条件变化情况,掌握矿井水文和老空区情况;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采用专用探水钻,制定专项探放水措施和作业规程,安排专人对探放水工作进行现场监督、验收。
(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督促煤矿充实技术力量、抓好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提高办矿水平;对发现隐患要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法违规施工现象。
年河南洛阳市宜阳县顺达煤业有限公司沙坡煤矿“11.13”顶板事故一、基本情况:
年11月13日5时57分,河南洛阳市宜阳县顺达煤业有限公司沙坡煤矿一水平二石门东翼绞车房回风上山发生顶板事故,3人下落不明。
二、原因分析:
(一)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不到位,现场支护质量差,存在空顶作业冒险作业现象。
(二)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施工时,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安全确认和监护,且未安排专人负责观测顶板。
(三)矿井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出现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三、防范措施:
(一)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上报事故。
(二)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煤矿企业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细致排查事故隐患;要强化现场管理,专人负责观测顶板,及时加强支护,严禁空顶冒险作业,切实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施工。
(三)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不得迟报瞒报事故。有关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从快查处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二、年省内煤矿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一)年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奋进煤矿“6.24”火灾事故一、基本情况:
年6月24日20时45分,河南洛阳市伊川县奋进煤矿黄村分矿主井运输皮带巷皮带着火。当班入井28人,25人安全升井,6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皮带机槽钢内侧长时间煤尘积累,能量逐步聚集,煤粉氧化,引起煤粉自燃。
(二)皮带火灾报警系统未正常投入,运行人员监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火情,致使火势蔓延。
(三)消防水压力不足,雨淋系统和消防水栓不能使用,部分灭火器不能正常喷射,使现场火势控制不力,造成事故扩大。
三、防范措施:
(一)要加强输煤系统设备设施积粉的日常清扫和巡查、检查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落实人员责任,防患于未然。
(二)要深化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全面排查生产设备设施存在的火灾安全隐患,制定和落实防止设备设施积尘和自燃的整改措施,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做到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形成隐患闭环管理。
(三)要理顺消防系统管理流程,落实消防系统的检修、维护、试验工作责任。
年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华四矿“8.18”瓦斯爆炸事故一、基本情况:
年9月8日凌晨1时左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华四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当班入#,其中14人安全升井,目前造成35人死亡、44人下落不明。该矿原为为国有地方媒矿,现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低瓦斯矿井,属停产整顿的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由6万吨年技改为15万吨年。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一是该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二是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在批准的技改区域外组织生产,三是采煤方法落后,采用巷道式开采方式,采掘布置不合理,采用串联通风。
(二)间接原因:
监管管责任不落实,平顶山市新华区向该矿派了驻矿安监监员,但未未能遇制该矿组织大量人员下井违法生产的行为。
三、防范措施:
(一)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9月3日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目前瓦斯治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忧患意识,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与抽采利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瓦斯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加强防范,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全面推进“三项建设”。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教三项行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努力实现“降低事故总量、降低伤亡人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号)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8月31日召开的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建立健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把大检查工作抓实抓细,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务求取得成效。
(四)进一步深化瓦斯治理工作。要督促所有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紧紧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节,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坚持源头治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的监察,排查治理大隐患,有效防范大事故。
(五)继续加强小煤矿治理整顿。督促煤矿按照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建立小煤矿退出的有效机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要依法从严、从快实施关闭,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号)要求,落实今年小煤矿整顿关闭计划,并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严把设计关、质量关,防止借整合、技改之名拖延和逃避关闭,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六)切实加强对技改和整合矿井的安全管理。技改、整合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过程日常安全管理,要明确已批复资源整合项目的整合期限,对限期未实施改造的、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的、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的煤矿要取消整合资格,依法予以关闭;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同步建设瓦斯抽放系统,并在采掘作业前提前抽采瓦斯。在基建技改期间,严禁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严禁改扩建煤矿在施工区域生产。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要将资源整合、技改和基建矿井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认真检查瓦斯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年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一、基本情况:
年9月8日0时55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6人、受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新华区四矿违法违规开采己组煤层,其机巷顶板冒落导致局部通风机停风后,造成掘进工作面内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违章排放瓦斯过程中致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巷道内破损的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该矿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超层越界盗采资源,不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制作假报表、假图纸,弄虚作假、应付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2、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擅自变更技改设计方案、边技改边违法生产的行为制止不力,使该矿在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复产验收。
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对该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予以制止,未按规定对其开采活动进行实测和检查。
4、平顶山市、新华区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失察。
5、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在该矿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规批准供应火工品。
6、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党委、政府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
7、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监察分局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失察。
三、防范措施:
(一)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9月3日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目前瓦斯治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忧患意识,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与抽采利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瓦斯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加强防范,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全面推进“三项建设”。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教三项行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努力实现“降低事故总量、降低伤亡人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号)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8月31日召开的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建立健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把大检查工作抓实抓细,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务求取得成效。
(四)进一步深化瓦斯治理工作。要督促所有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紧紧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节,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坚持源头治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的监察,排查治理大隐患,有效防范大事故。
(五)继续加强小煤矿治理整顿。督促煤矿按照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建立小煤矿退出的有效机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要依法从严、从快实施关闭,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号)要求,落实今年小煤矿整顿关闭计划,并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严把设计关、质量关,防止借整合、技改之名拖延和逃避关闭,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六)切实加强对技改和整合矿井的安全管理。技改、整合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过程日常安全管理,要明确已批复资源整合项目的整合期限,对限期未实施改造的、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的、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的煤矿要取消整合资格,依法予以关闭;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同步建设瓦斯抽放系统,并在采掘作业前提前抽采瓦斯。在基建技改期间,严禁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严禁改扩建煤矿在施工区域生产。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要将资源整合、技改和基建矿井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认真检查瓦斯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0年省内煤矿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一)0年河南省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3.15”电缆着火事故一、基本情况:
0年3月15日20:30,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主井西大巷第一绕巷发生电缆着火事故,当班入井31人,截止3月16日凌晨2:00,抢救工作结束,6人安全升井,25人遇难。
二、原因分析:
(一)0年3月初,新密市东兴煤矿技改期间,在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下,私自安排工人下井,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二)该矿井西大巷第一联络巷处电缆着火,火势迅速扩大,引燃巷道木支架及煤层,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并沿进风流进入采煤工作面,造成人员中毒窒息。
(三)东兴煤业管理人员明知空气压缩机不能在井下使用,仍然在井下使用不合格的空气压缩机长达3个月之久,正是这些长期高温高压运行的空气压缩机,最终引发了一场重大井下重大火灾事故。
三、防范措施:
(一)井下严禁使用不符合防灭火要求和管理规定的电气设备和材料等。
(二)要认真落实确保电气设备运转安全可靠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禁止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等材料在井下使用,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三)要加快推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尽快淘汰护。
(四)要按规定组织开展反风试验、避灾路线演戏等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二)0年河南泌阳县顺达矿业有限公司“3.22”透水事故一、基本情况:
3月22日零点40分左右,泌阳县顺达矿业有限公司发生透水事故,11人被困井下。
二、原因分析:
(一)资源整合筹建处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该矿安全管理不力,没有及时督促解决该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对该矿的违规生产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对该矿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没有使该矿的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得到实质性提高。
三、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注销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整合后的矿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督促企业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整合后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切实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水害防御能力。凡是存在受废弃矿井、采空区积水威胁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患工作制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或配备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切实加强防治水工作。要完善矿区水文地质资料,为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依据。凡水文地质资料缺失的矿井,要立即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察。要完善井下排水设施,加强日常检修维护,确保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运转正常。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地表水淹井。
(三)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制度。采掘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遇紧急情况时,必须迅速撤出所有受透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对于受水害威胁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装备,否则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四)认真做好矿井水害应急救援工作。要制订和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水文地质情况复杂地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三)0年河南伊川煤矿“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爆炸事故。一、基本情况
0年3月31日,河南伊川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4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该矿违法在二1煤回风巷工作面掘进,由于区域和局部综合防治瓦斯突出措施不落实,在施工瓦斯排放钻孔时诱发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副斜井井口,遇明火发生爆炸,并引起瓦斯燃烧。
2.间接原因:一是国民煤业公司无视政府有关规定,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综合防治瓦斯突出措施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二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未认真核实处理该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超量用电涉嫌违法生产的问题,对该矿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失察;国土资源部门对该矿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审查不严,对该矿未按照技改设计方案将越界井筒调整回界内的问题失察;公安部门违规同意向该矿超量供应火工品,对该矿非法购买、使用火工品的问题失察。三是地方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此外,这起事故还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河南省洛阳市相关部门正在深入调查。
三、防范措施:
1.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重组整合技改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2.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督管理,对未履行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
3.对进入整合技改程序的,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未经审批不得变更设计内容;严禁边技改边生产;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区域防突工作。
4.切实加强技术管理,优化采掘布置,实施正规采掘作业,严禁违规多次串联通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加强矿井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各类传感器配置齐全、位置合理、运行正常、监控有效。
5.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素质,未经培训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6.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并落实煤炭、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提高执法效能。
(四)0年河南省平顶山市兴东二矿“6.21”重大炸药爆炸事故一、基本情况:
0年6月21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井下火药自燃爆炸事故,造成49名矿工死亡、24名矿工受伤。
二、原因分析:
(一)严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该矿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关闭矿井,而且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已经过期,地方政府已责令其停产,并采取了断电措施。但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私自接通电源,继续违法组织生产。
(二)违法违规私存炸药。该矿按规定本不应购置使用炸药,但该矿在井下违规储存炸药量高达2吨多,且存储在不具备储存火工品条件的巷道中。存储点无独立回风系统,致使发生爆炸后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扩散到井下其他巷道,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死亡,造成事故扩大。
(三)停产关闭措施不力。矿井停产、关闭工作不到位,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已确定关闭的矿井,没有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立即实施关闭并关实关死,要求其停产也没有真正停下来。
(四)驻矿监管人员严重失职。地方政府驻矿、包矿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查处、制止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和违规购买、储存、使用炸药的违法行为。
三、防范措施: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济、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狠抓事故防范,强化措施,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坚决、彻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对发现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要严肃处罚,及时向社会公示曝光,该关闭的要依法关闭。同时,要充分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相关责任的追究力度,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矿井要坚决依法及时予以关闭。
(二)加强煤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煤矿要建立爆炸物品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落实。严禁煤矿私自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煤矿选用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爆炸物品。要建立爆炸物品装卸、保管、领退、登记、销毁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爆炸物品应及时进行销毁处理。要切实加强爆炸品现场安全管理,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专用储存库、发放硐室,严禁非法违规超量储存。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全面立即开展以防爆炸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对煤矿爆炸物品的来源、储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整合关闭、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彻底查清其爆炸物品的来源及流向,严防矿主转移、藏匿爆炸物品引发祸端。对收缴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全部予以安全销毁。
(三)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深入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专项行动,水害、瓦斯、防灭火专项整治和中央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检查。要突出工作重点,对建设项目(包括整合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严格的检查。要抓住关键环节,认真开展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强化基础工作,落实探放水措施,有效防治水害;要加强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止煤与瓦斯突出,杜绝瓦斯超限;要进一步深入开展防灭火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各类火灾;要加快建设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完善小煤矿关闭措施,大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坚决依法实施关闭。对纳入关闭的矿井要坚决关死,对纳入整合的矿井要坚决管住。
(四)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自觉做到安全生产、遵纪守法。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标准化建设,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强现场管理、加强班组建设,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把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个班组、落实到每个岗位,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通过严格管理,确保职工安全、健康。要严格隐患排查,集中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查出问题的整改,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有效预防事故。
(五)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0〕15号)的要求,以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为重点,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查找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力措施深化执法检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做好日常监管、行业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对整合技改、停产整顿和拟关闭的矿井,要加大监管检查执法力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要以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重点,组织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根据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切实做好雨季“三防”工作,有效预防井下透水事故和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五)0年河南洛阳市宜阳县东升煤业公司“7.4”井下一氧化碳浓度超标事故一、基本情况:
0年7月4日20时,河南洛阳市宜阳县东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乡镇煤矿)井下一氧化碳浓度超标,造成9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知识、能力;
(三)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不能有效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四)作业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未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五)个人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的有关要求不落实;
(六)救援组织指挥不力。
三、防范措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自身生产工艺特点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科学的作业流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要严格按照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快速、科学、安全、有效地组织施救,严防因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同时,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知识培训,根据生产特点和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并要大力加强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强化应急指挥,努力提高应急救援效果。 (二)落实责任,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尤其要加强对临时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深入地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重大隐患,各级安全监管、煤监机构和企业的上级单位要挂牌督办。要努力建立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冶金和矿山企业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把有限空间作业作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同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仪器,并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及时采取必要的三、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尤其要做好防中毒、窒息工作,搞好安全生产。
(六)0年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凤凰岭煤矿“7.8”爆炸事故一、基本情况:
0年7月8日河南平顶山市湛河区凤凰岭煤矿发生一起地面建筑火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36人受伤。
二、原因分析:
(一)煤矿在井下私自储存了两吨多的炸药。
(二)储存地点没有独立通风系统和监管设施。
(三)井下储存的炸药不能超过3天的实际用量。
三、防范措施: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济、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狠抓事故防范,强化措施,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坚决、彻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对发现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要严肃处罚,及时向社会公示曝光,该关闭的要依法关闭。同时,要充分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相关责任的追究力度,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矿井要坚决依法及时予以关闭。
(二)加强煤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煤矿要建立爆炸物品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落实。严禁煤矿私自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煤矿选用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爆炸物品。要建立爆炸物品装卸、保管、领退、登记、销毁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爆炸物品应及时进行销毁处理。要切实加强爆炸品现场安全管理,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专用储存库、发放硐室,严禁非法违规超量储存。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全面立即开展以防爆炸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对煤矿爆炸物品的来源、储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整合关闭、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彻底查清其爆炸物品的来源及流向,严防矿主转移、藏匿爆炸物品引发祸端。对收缴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全部予以安全销毁。
(三)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深入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专项行动,水害、瓦斯、防灭火专项整治和中央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检查。要突出工作重点,对建设项目(包括整合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严格的检查。要抓住关键环节,认真开展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强化基础工作,落实探放水措施,有效防治水害;要加强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止煤与瓦斯突出,杜绝瓦斯超限;要进一步深入开展防灭火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各类火灾;要加快建设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完善小煤矿关闭措施,大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坚决依法实施关闭。对纳入关闭的矿井要坚决关死,对纳入整合的矿井要坚决管住。
(四)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自觉做到安全生产、遵纪守法。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标准化建设,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强现场管理、加强班组建设,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把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个班组、落实到每个岗位,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通过严格管理,确保职工安全、健康。要严格隐患排查,集中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查出问题的整改,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有效预防事故。
(七)0年河南省郑煤集团三元东煤矿“8.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一、基本情况:
0年8月2日23时19分,河南省郑州煤业集团公司登封公司三元东煤矿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经初步核查,当班下井人,其中人安全升井,9人遇难,7人下落不明。
二、原因分析:
(一)矿井没有认真落实煤矿防突规定和企业内部防突要求。一是没有严格按照区域防突设计进行施工;二是没有落实局部防突要求;三是不按防突规定进行现场防突预测。
(二)矿井防突安全技术管理存在漏洞。一是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规定》第六十九条要求,对工作面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进行试验确定;二是没有认真落实瓦斯异常分析制度;三是对出现的突出预兆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三)矿井防突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一是对复杂地质条件下的高地应力危害认知不足;二是防突意识淡化弱化;三是防突知识和能力不足。
(四)矿井日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重视不够,要求不严,隐患排查与安全管理不力,未能及时纠正该矿存在的没有落实防突规定和要求、防突安全技术管理有漏洞、防突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
(五)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区域防突措施落实、局部防突管理、消除地质构造威胁等工作监督指导不力。
(六)相关安全监察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计划不科学、不合理,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未落实“全覆盖监管检查”要求,落实上级有关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和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不力;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
三、防范措施:
(一)突出煤层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同地质情况应采取不同措施,严格做到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一旦发现有突出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退人员,快速撤离危险区域。
(二)场必须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施工卸压孔,并按照措施规定深度参数进行施工。
(三)在遇地质构造或异常情况,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必须停止作业,探明构造,测定突出指标,补充完善制定专项防突措施。
(四)强现场防突管理和防突监管,加强揭煤管理,落实防突措施和效果达标,加强瓦斯地质超前探测工作,有效地指导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
(五)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学习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相关知识,并进行针对性的灾害预防应急演练,真正提高从业人员整体防突、防灾素质。
(八)0年河南省平煤集团平禹四矿“10.16”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一、基本情况:
0年10月16日6时03分,位于河南禹州、隶属中平能化集团的平禹煤电公司四矿综采接续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余吨,突出瓦斯量约18万立方米。当班下井人,事故发生后人安全升井,37名矿工遇难。
二、原因分析:
一是发生事故的工作面曾于年8月1日在掘进机巷时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3人死亡,但事发矿没有真正吸取教训,以致再次引发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二是事发矿落实安监总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不严格、不认真,实施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没有消除突出危险,在实施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时发生突出事故;三是在采取施工防突措施期间,井下人员集中,劳动组织不合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三、防范措施:
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坚决实施停产整改,达到标准要求并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隐患治理不彻底、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绝不允许恢复生产,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安监总局和煤监局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快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严格煤矿安全监管和执法,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冬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骆琳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坚决执行煤矿和非煤矿矿山领导下井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等项制度;加快强制推行井下救生舱、避险硐室、井下人员定位和通信联络、监测监控系统等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按规定限期完成;依托大型企业加快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和区域性、专业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依法依规做好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等项工作;坚决落实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严格执法监管。
(九)0年河南省义煤集团巨源煤业“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一、基本情况:
0年12月7日15时35分,河南省义煤集团巨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6人遇难、12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二、原因分析:
(一)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按照河南省有关规定,该矿应在隐患整改完成后再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完成后方能进行生产活动,但该矿置政府法令于不顾,擅自打开密闭,非法组织生产,且存在长期非法越界盗采的问题。
(二)弄虚作假,隐瞒矿井和事故真实情况。该矿在重组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图纸与实际不符,蓄意非法生产。事故发生后,伪造事故发生时间,组织藏匿遇难人员,编造虚假入井人数和名单,教唆调度员、灯房管理员等屡次谎报下井人数,给抢险救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三)现场管理极其混乱。事故当班入井人数严重超员;实行包工队劳动组织管理方式,以包代管;工人未经培训即下井作业;采用明令禁止的高落式采煤法,违规采用编织袋用作局部通风机风筒,瓦斯超限作业,副矿长该带班而未带班下井等。
(四)非法购买、使用火工品。该矿非法购买、使用火工品,事故发生后即组织人员运往井上并藏匿。
(五)未实现实质性兼并重组。实施兼并重组的股本资金和管理人员没有真正到位,未能对该矿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原有小煤矿的运行模式没有改变,管理制度尚未健全,在隐患整改的幌子下,擅自非法组织生产。
(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义煤集团选派的矿领导未履职尽责;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派驻的驻矿人员严重失职渎职,未制止超员下井、非法组织生产。
三、防范措施: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部署,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煤矿事故多发区域、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任务繁重区域、建设项目集中区域为重点,坚决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矿井。对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抗拒监管、冒险蛮干的企业,要充分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严肃处罚,及时曝光,该关闭的要依法坚决关闭;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不力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各地要充分认识兼并重组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全面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健全机构,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不能出现“一个企业,两种制度”,做到真兼并、真投入、真管理,杜绝形式上的兼并重组和实质运行“两张皮”现象,扎实有效地做好煤矿兼并重组的各项工作。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一定要深刻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认真抓好兼并重组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作业方式,坚决禁止盲目决策、盲目开工,坚决取缔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坚决杜绝重组期间组织生产现象,切实推动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有序、安全、顺利进行。
(三)严格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入井考勤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做到煤矿带班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在井下交接班,切实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出入井考勤制度,做到记录齐全,确保入井人数准确无误。煤矿兼并重组企业要重新组建职工队伍,严格执行培训考核、录用、持证上岗制度。对制度不落实、执行不严格的煤矿要严肃处理。
(四)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各地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查处事故相关责任人;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煤矿,要依法严惩,一律按上限处罚;对瞒报、谎报事故和事故后逃匿、弄虚作假等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处理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全力做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岁尾年初是煤炭生产的高峰期和煤炭消费的旺盛期,也是事故易发期,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始终把加强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综合督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消除隐患,坚决防止因赶进度、抢工期、要产量、追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集中精力抓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1年省内煤矿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一)1年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焦煤集团九里山矿“10·27”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一、基本情况:
1年10月27日0时36分,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里山矿(以下简称九里山矿)回风巷3号上帮抽采钻场掘进工作面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岩)量吨、瓦斯量29.12万立方米,造成18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9万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在具有突出危险性的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尽管实施了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但受该区域特殊、复杂地质条件的影响,尤其是马坊泉断层带的影响,煤体结构、地应力发生异常变化,加之采动引起的集中应力区范围的变化,综合防突措施仍未能完全消除突出危险。回风巷3号上帮抽采钻场掘进工作面前方煤岩体受多种应力叠加作用,积聚的能量超过了其抵抗极限,导致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
(二)间接原因
1.九里山矿采取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对事故区域复杂地质条件不适用。受马坊泉断层带影响,事故区域煤体和地质构造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对回风巷尽管采取了递进掩护顺层钻孔预抽区段、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等区域防突措施,并且区段钻孔预抽时间长达11个月,但有效作用范围小,没有实现该区域整体卸压和充分排放煤体中的瓦斯,措施范围内的煤层不能抵抗周围出现的瓦斯压力和地应力大、煤体破坏严重的异常情况,没有达到区域消突目的。
2.九里山矿区域效果检验指标偏高,瓦斯抽采不到位。该矿采用了11立方米/吨的实测残余瓦斯含量为区域效果检验指标,回风巷区域措施实施后,虽然实测的残余瓦斯含量最大为10.66立方米/吨,低于所采用指标,但距《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定的暂行指标8立方米/吨的瓦斯含量还有差距,对事故区域而言瓦斯抽采量还达不到消突的标准,把11立方米/吨的残余瓦斯含量作为始突瓦斯含量的效检指标偏高。
3.突出地点悬顶面积大,集中应力高,安全屏障防护能力降低。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和3号上、下帮钻场施工后,造成该区域悬顶面积大,煤体内部集中应力增高;同时,由于在回风巷3号上、下帮抽采钻场周围15米范围内施工了大量抽放瓦斯、排放瓦斯和防瓦斯超限、效果检验等钻孔,且钻孔交叉或重叠,造成该区域煤体松散破碎,安全保护屏障抵抗能力降低。
4.九里山矿对事故发生区域瓦斯地质条件复杂性、突出危险严重性认识不足。回风巷3号上帮抽采钻场掘进工作面区域受马坊泉断层带影响,煤体受到严重的挤压、揉搓破坏,硬度极低。同时,受自重应力、水平应力和断层带构造应力叠加作用形成了应力增高区,具有严重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但该矿没有高度认识到该区域防突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强。
5.反向风门敞开造成事故扩大。事故发生时,由于反向风门按规定处于敞开状态,突出的瓦斯气体通过进、回风巷反向风门进入新鲜风流,造成局部风流逆转,致使风门外2人死亡,5人受伤。
6.焦煤集团、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对防突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没有认真研究特殊地质条件下的瓦斯突出治理措施,对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审查把关不严。
三、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合理有效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焦煤集团及九里山煤矿要重新研究制定适合本矿区矿井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煤巷掘进必须采用底(顶)板穿层钻孔条带区域预抽瓦斯措施,回采块段必须采用穿层钻孔预抽或穿层钻孔辅以顺层钻孔预抽区域瓦斯措施,并确保措施到位,做到区域措施不消突不进煤巷,瓦斯抽采不达标不回采。
(二)提高防突标准,科学确定防突技术参数。焦煤集团及九里山煤矿要重新研究确定矿区矿井瓦斯治理区域和局部突出预测敏感指标及临界值等基本参数,要提高标准,矿井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应同时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瓦斯预抽率指标,其中残余瓦斯含量要在8立方米/吨以下,确保有关参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研究改进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方法,提高预测准确率。
(三)加强现场管理,切实提高瓦斯抽采技术水平。焦煤集团及九里山煤矿要通过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防突技术手段的有效性、可靠性;要加强现场钻孔施工管理,确保钻孔按设计打到位,防止钻孔终孔段存在空白带;要对瓦斯赋存异常和应力增高区煤层采取卸压增透技术,提高卸压和抽采效果;要改进确定在不同情况下抽采瓦斯的钻孔数量、角度、深度参数和抽采时间,提高瓦斯抽采率;要加强抽采系统的管理,定期巡检抽采系统,及时修补报废钻孔,保证抽采负压,确保抽采达标。
(四)要进一步加强煤层瓦斯地质基础工作。对煤层瓦斯赋存状况和地质变化情况要弄清、找准,以便于更好的指导安全生产;特别是对区域瓦斯地质条件变化复杂的煤层,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彻底消除危险。本次特大型突出前没有明显的预兆,应研究这种类型的突出机理,对地质构造附近应力集中、瓦斯赋存规律的勘探手段等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分析断层带等地质构造对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影响。
(五)提高防突标准,严格监督管理。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及所属企业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重新研究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划,对所有突出矿井的防突措施进行重新审查改进,标准就高不就低,确保措施适用有效。要加强对防突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每一个采掘工作面的防突措施集团公司都要严格审查把关;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不按防突规定和措施施工的工作场所必须停工停产,确保防突工作的每一个工程和环节到位;要加强对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技术人员的防突技术水平。
(六)严格落实事故上报制度。各煤矿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情况,对迟报、瞒报事故的现象,要依法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1年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千秋煤矿“11·3”重大冲击地压事故一、基本情况:
1年11月3日19时45分许,河南义煤集团公司千秋煤矿下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冲击地压事故,地面震感强烈,巷道发生严重的挤压垮冒,将正在该巷作业的矿工封堵或掩埋,造成10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该矿对冲击地压灾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警惕性不高,治理和三、防范措施不到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二)采掘布置不合理,在特厚煤层中采煤工作面布置过长,对采深已达米、特厚坚硬顶板条件下地应力和采动应力影响增大、诱发冲击地压灾害的不确定性因素认识不足。
(三)事故工作面作业人员过多,当班有2个掘进队、1个防冲队、1个开拓队等4支队伍在具有冲击地压灾害危险的巷道内平行交叉作业,作业人员多达75人。
三、防范措施:
(一)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1〕31号)要求,针对当前煤炭供求相对紧张、易发生事故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提高对冲击地压灾害的认识,切实加强防范和治理,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开采煤层群时,要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开采保护层后,对未受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煤层注水、超前松动爆破或打卸压钻孔等防治措施,并采取综合预测预报的方法验证采取防冲措施后的效果。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时,要采用合理的开拓、采掘布置方式,尽可能减少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有关煤矿企业要加强与相关科研机构的合作,加大安全投入,加强科技攻关,提升煤矿冲击地压灾害预测预报和治理防范的水平,并加强职工培训,提高防冲应急的意识和技能。未制定和落实有效防范冲击地压灾害措施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三)突出抓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1〕9号)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紧紧围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一目标,坚持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存在的隐患。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并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惩处。
(四)严肃认真查处煤矿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煤矿事故,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和管理原因,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认真整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切实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年省内煤矿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一)2年河南省煤层气公司平顶山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4.14”透水事故一、基本情况:
2年4月14日16时左右,河南省煤层气公司平顶山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经初步分析判断,事故的直接原因该矿防治水工作不落实,废弃井筒与上部采空区联通,复采工作面运输巷布置过近,一个采面机巷附近一废弃井筒内的积水,随着时间原因的增加不断积聚,积水压力超过巷道支护力量极限,造成积水突然溃出。
三、防范措施:
(一)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进一步推动煤矿防治水工作。
(二)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大防治水工作力度,落实责任,采取强有力的果断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透水事故的发生。
(二)2年河南省郑煤集团张沟煤矿“11.8”火灾事故一、基本情况:
2年11月8日14点20分左右,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沟煤矿16采区底板瓦斯抽放巷发生一起打钻着火事故,造成4名职工CO中毒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该矿违反《下付巷底抽巷穿层钻孔设计及施工方案》中“底抽巷采用2部钻机施工”的规定,底抽巷实际采用3部钻机同时作业。
(二)打钻人员未严格执行《张沟煤矿打钻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发现钻机卡盘损坏后,未进行维修,仍继续钻进,导致退钻时钻杆不能正常退出。停钻后未停止向钻孔内供风。
(三)打钻人员违反《张沟煤矿通风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与四点班打钻人员交接班;且离开现场时,将便携式CO检测报警仪带走,导致CO超限的异常情况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四)底抽巷打钻作业的同时,在其回风侧的16采区专用回风下山内安排人员扩修作业,造成事故扩大。
(五)维修队在16采区专用回风巷扩修作业时,违反《16专用回风巷扩修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未设置CO传感器,不能及时发现CO超限情况。
(六)底抽巷是独头巷道,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风量小、风速慢,导致打钻着火产生的CO气体不能被及时带走和稀释。
(七)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应急处置不当。现场人员发现钻孔冒烟后,没有采取措施处理就撤离现场;地面值班人员发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CO传感器报警后,不是先通知井下人员撤离,再排查险情;而是错误的判断CO传感器出现故障、误报警,延误了抢救时机(从14时32分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发现地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显示总回风巷CO传感器预警、且CO浓度迅速上升,到15时26分调度室开始通知井下各作业地点人员撤离,中间耽误了54分钟)。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CO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仅在总回风巷设置1台CO传感器,距离打钻作业地点太远,CO传感器超限报警时间严重滞后(根据下26号钻孔与总回风巷CO传感器之间的距离和风速,经计算CO由下26号钻孔到达总回风巷CO传感器位置需要11.82分钟)。
(九)矿井安全培训不到位,钻工张新正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现场人员发现异常情况下撤离时未使用自救器。
(十)该矿使用的ZY15Y型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15分钟),不符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中“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的规定。
三、防范措施:
(一)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瓦斯抽采钻孔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为了赶工期而突击施工。
(二)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规定的作业人员,要严肃查处。
(三)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打钻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改进打钻工艺。在施工钻孔过程中,应优先采用水力排粉工艺。采用风力排粉时,凡是出现钻孔排粉不畅、钻孔堵塞现象,应立即停止打钻。严禁钻机带钻杆、钻头原地旋转与煤(岩)体硬磨,出现高温发热现象。凡出现钻杆、钻头、煤(岩)体发热现象,应立即停钻、停风并供水降温。任何情况下停钻都必须先关闭供风阀门,停止向钻孔内供风,防止出现高温和煤粉燃烧。施工瓦斯抽采钻孔的钻机要实行风(水)电闭锁。
(四)煤矿企业要完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监控。煤矿井下凡是可能形成火灾的地点或巷道,都要设置CO传感器。特别是施工瓦斯抽采钻孔时,回风侧2米范围内必须设置CO传感器,并悬挂CO便携检测报警仪。
(五)钻机要定期检查维修,不能带病作业,特别是卡盘和夹持器的卡瓦、弹簧属于易损部件,应及时更换。
(六)煤矿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使工人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掌握正确佩戴和使用自救器的知识,提升自主保安和互保联保能力。
(七)煤矿企业要加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职工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发现CO传感器报警后,应先撤人、后分析报警原因;现场工人发现险情后,能处理的要进行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煤矿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符合规定的自救器。
(九)煤矿顶(底)板瓦斯抽放巷要在形成全负压通风后,再进行穿层钻孔打钻作业。
(十)煤矿企业要推广井下打钻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及井下语音广播系统。
3年省内煤矿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一)3年于河南省河南省新密市郑宏恒泰煤业有限公司“7.19”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一、事故概况:
3年7月19日,河南省新密市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1人死亡、12人受伤。
二、原因分析:
(一)矿井生产地质工作不到位,未搞清断层产状及影响范围等基础资料。
(二)遇地质构造带时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三是矿井支护质量不合格,事故地点使用坑木、荆条护顶,支护强度不足,导致片帮、漏顶。
三、防范措施:
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彻底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把《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同时,要科学处置事故,严禁违章指挥和盲目施救。
(二)3年河南省大峪沟煤业集团“12.22”透水事故一、基本情况:
3年12月22日11时10分左右,河南郑州巩义市境内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炭煤矿(地方煤矿)东翼采煤队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6人被困井下。经抢救,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东翼采煤队南上山掘进工作面迎头放炮后将南上山与大峪沟炭煤矿老空积水区贯通,老空水伴随着老空积水区内的CO2、H2S、CH4等有毒有害气体涌入南上山和西巷掘进工作面,现场作业人员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伤亡。
(二)间接原因
1.矿井管理方面
(1)该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矿井采用独眼井开采,单回路供电,无独立通风系统,无主要通风机、利用自然风压通风,无排水系统,没有建立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压风供风系统、紧急避险系统。
(2)该矿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采掘布置随意,无安全技术图纸,无符合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级领导不带班入井。
(3)该矿未按规定开展培训工作。矿(井)长及安全管理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井下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安全意识差,自保互保能力差。
(4)该矿未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无专业防治水机构,无探放水制度,没有专业探放水队伍和设备,制定的防治水技术措施不符合规定。在矿井防隔水煤柱内掘进巷道,用电煤钻代替探水钻探水,没有采取防止老空区有毒有害气体涌出的措施。在受水威胁区域作业未建立强排系统。
(5)该矿现场管理混乱。井下无通风设施,巷道通风混乱,局部通风机安装在倾斜巷道内,作业地点通风不可靠。未向入井人员发放自救器,作业地点无通讯设施。在探明南上山上部老空区有积水、存在透水威胁的情况下,仍采用爆破方法强行贯通;进行爆破作业时,没有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
(6)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收购协议收购整合事故矿井,对事故矿井的安全监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
2.职能部门及政府监管方面
(1)巩义市煤炭管理局作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未取得合法证照的东翼采煤队长期非法生产的行为长期未予制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
(2)巩义市竹林镇政府未履行收购协议,致使东翼采煤队长期进行非法生产,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
(3)巩义市政府对事故矿井非法生产行为失察,对有关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督促检查不力。
三、防范措施:
(一)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要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坚决落实“双七条”要求,依法办矿,加强对所属矿井的监管,认真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对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严禁违法非法组织生产;对井田内关闭矿井和老空区危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二)巩义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组织煤矿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提高水害防治意识;督促煤矿企业健全防治水机构,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强化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加大对煤矿企业“三违”的查处力度,促使煤矿企业切实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监管力度,确保监管措施得力有效。
(三)巩义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要开展专项排查活动,对辖区所有关闭矿井进行拉网式排查,严防矿井关闭不到位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四)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巩义市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要完善、落实事故上报制度,对不按规定上报、破坏事故现场、藏匿证据以及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要认真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4年省内煤矿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一)4年河南省平煤神马集团河南长虹矿业“3.2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一、基本情况:
4年3月21日,平煤神马集团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3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长虹公司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采二1煤层为突出煤层;二1-机巷掘进工作面在出现了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实际已进入突出危险区,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没有消除突出危险性,继续掘进作业,工人修棚打穿杆作业扰动煤体,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二)间接原因:
1.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二1-机巷掘进过程中未执行《梨园矿长虹公司4年度防突措施计划》规定的区域防突措施,在二1-机巷施工验证孔、措施孔和校检孔过程中均出现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和局部措施校检指标超限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突出危险性,仍继续组织人员冒险作业。
2.未严格执行有关防突规定和措施。该矿明知道对±0米标高以深区域(含21采区)的预测实际是开拓前预测,但仍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用于指导工作面采掘作业;在煤厚大于4.2米地段,未按本矿防突措施规定增加局部措施钻孔排数和数量;钻孔抽排时间未达到不低于2个小时的规定,且抽放管路未安装计量装置。
3.现场管理不到位。掘进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检员,未按规定进行现场监钻,事发时瓦检员不在掘进工作面;当出现喷孔现象后,现场人员没有按照专项防突措施规定停电、撤人;二1-机巷局部通风机司机擅离工作岗位;在二1-机巷工作面掘进同时安排避难硐室掘进施工,造成在避难硐室施工的5人死亡,导致事故扩大。
4.矿井安全管理混乱。井下发现喷孔、顶钻、响煤炮、瓦斯异常等情况后,未按规定上报和处理;安全管理资料、记录不全,井下多次出现打钻异常情况,局部校检指标超限,打钻废孔,但未查出防突队有记录;打钻工兼职防突预测员;事故当班放炮员无证上岗;地质预报不到位,地质预报人员未到现场实测收集数据,仅根据通防部前探钻孔记录出具《地质预报通知单》,未发现掘进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异常。
5.河南理工大学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对该矿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2年出具的预测报告采用的是年的数据,未对年以后开拓的区域进行实测;
6.梨园矿对长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力。没有认真研究长虹公司防突工作,对长虹公司没有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编制的防突措施审批把关不严;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长虹公司二1-机巷出现的喷孔、顶钻、响煤炮、瓦斯异常等情况;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不力,对长虹公司隐患排查、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防突工作检查管理不到位。
7.许平煤业对长虹公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到位。在审批长虹公司突出危险性区域划分结果过程中,对河南理工大学出具的《中平能化集团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二1煤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研究报告》审查把关不严,对长虹公司突出危险性区域划分不准确;没有督促长虹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二1-机巷出现的喷孔、顶钻、响煤炮、瓦斯异常等情况;对长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力,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
8.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安全监管不力。在防突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对长虹公司防突技术措施要求不严;对长虹公司安全管理和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层级过多,监管不到位。
三、防范措施:
(一)提高防突认识,强化防突管理。长虹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高标准、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划分的非突出区域凡有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一律升格为突出危险区;瓦斯和构造异常区域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始突标高以下不得采用开拓前预测方法划分非突出区域。
(二)建立矿井瓦斯和地质异常快速处理反应体系。长虹公司要加强对煤层地质情况的探测,对矿井采掘过程中出现的瓦斯及地质构造异常情况,要建立台账,对每次异常情况都要由主管矿领导组织分析评价,制定针对性处理措施,确定专人负责监督落实,并将异常处置情况报上级公司。
(三)加强突出矿井安全及现场管理。长虹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和现场管理力度,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突出参数预测预报员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不得从事兼职工作;要完善各类现场记录,确保现场监钻到位;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严禁平行作业;不准在工作面正前实施近距离的风镐、手镐落煤作业。
(四)加强防突知识培训。长虹公司要对井下从业人员特别是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员防突知识培训,确保人人熟悉防突知识;严格遵守防突规定,防突措施和作业规程必须严格按照防突规定编制、审批;要充实防突区队、通防科室的技术力量,完善防突管理体制;建立符合矿井实际情况的突出参数和敏感临界指标评价体系;要加强对预测员的业务培训,确保预测规范、数据准确。
(五)加强防突工作力度。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要提高防突工作标准,增加防突技术人员,切实加强防突工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取缔全集团突出矿井不执行区域措施的采掘工作面;要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提高以“一通三防”及防突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效能。
(六)强化安全管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要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优化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各级公司安全管理责任,增强安全管理力度,提高安全工作管控能力;要加强对兼并重组矿井的管理,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兼并重组矿井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得迟报、瞒报煤矿安全事故。
(七)加强对瓦斯评估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鉴定机构资质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机构的检查管理;河南理工大学要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对使用鉴定资质的相关报告要严格审查把关;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认真排查整改资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中介服务工作,确保采集数据客观、真实,出具的结论准确、科学。
(二)4年河南省义煤集团千秋煤矿“3.27”冲击地压事故一、基本情况:
4年3月27日11时18分,河南省能源化工集团义煤公司千秋煤矿回风上山掘进工作面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当时该掘进面有18人作业,其中12人安全撤出,造成6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该矿对冲击地压灾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警惕性不高,治理和防范措施不到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二)采掘布置不合理,对诱发冲击地压灾害的不确定性因素认识不足。
三、防范措施:
(一)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针对当前煤炭供求相对紧张、易发生事故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提高对冲击地压灾害的认识,切实加强防范和治理,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开采煤层群时,要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开采保护层后,对未受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煤层注水、超前松动爆破或打卸压钻孔等防治措施,并采取综合预测预报的方法验证采取防冲措施后的效果。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时,要采用合理的开拓、采掘布置方式,尽可能减少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有关煤矿企业要加强与相关科研机构的合作,加大安全投入,加强科技攻关,提升煤矿冲击地压灾害预测预报和治理防范的水平,并加强职工培训,提高防冲应急的意识和技能。未制定和落实有效防范冲击地压灾害措施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三)突出抓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紧紧围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一目标,坚持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存在的隐患。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并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惩处。
(四)严肃认真查处煤矿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煤矿事故,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和管理原因,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认真整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切实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三)4年河南省登封市向阳煤业“5.17”顶板事故一、基本情况:
4年5月17日,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未及时停工停产安排整改消除隐患,仍然违章指挥工人继续作业。
(二)工人在现场施工中不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和制度,不按规程操作,存在习惯性、经常性违章作业行为。
(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级带班领导对作业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监督不力,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交接班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进行跟踪管理,未督促落实整改;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清,施工现场劳动组织混乱,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制止。
(四)制订的技术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且未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措施针对性不强,不能有效解决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存在漏洞,且有随意更改的情况。
(五)存在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松懈的现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等制度落实不严格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作业规程贯彻学习走过场,学习效果差;职工安全意识差,自保互保意识不强,对违章施工、冒险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防范措施:
(一)济源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上报事故。济源煤业公司二矿要立即停产整顿,未经有关部门按规定验收批准不得恢复生产。济源煤业公司要对下属所有煤矿开展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二)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煤矿企业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细致排查事故隐患;要强化现场管理,专人负责观测顶板,及时加强支护,严禁空顶冒险作业,切实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施工。
(三)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不得迟报瞒报事故。有关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从快查处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四)4年河南省登封市金丰煤业“5.18”顶板事故一、基本情况:
4年5月18日4时许,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金丰煤业有限公司向阳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未及时停工停产安排整改消除隐患,仍然违章指挥工人继续作业。
(二)工人在现场施工中不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和制度,不按规程操作,存在习惯性、经常性违章作业行为。
(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级带班领导对作业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监督不力,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交接班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进行跟踪管理,未督促落实整改;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清,施工现场劳动组织混乱,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制止。
(四)制订的技术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且未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措施针对性不强,不能有效解决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存在漏洞,且有随意更改的情况。
(五)存在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松懈的现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等制度落实不严格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作业规程贯彻学习走过场,学习效果差;职工安全意识差,自保互保意识不强,对违章施工、冒险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防范措施:
(一)济源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上报事故。济源煤业公司二矿要立即停产整顿,未经有关部门按规定验收批准不得恢复生产。济源煤业公司要对下属所有煤矿开展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二)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煤矿企业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细致排查事故隐患;要强化现场管理,专人负责观测顶板,及时加强支护,严禁空顶冒险作业,切实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施工。
(三)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不得迟报瞒报事故。有关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从快查处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五)4年河南省平煤神马集团五矿“8.4”顶板事故一、基本情况:
4年8月4日5时30分,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矿工作面切眼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没有按规定上报事故,直至10月8日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
二、原因分析:
(一)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未及时停工停产安排整改消除隐患,仍然违章指挥工人继续作业。
(二)工人在现场施工中不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和制度,不按规程操作,存在习惯性、经常性违章作业行为。
(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级带班领导对作业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监督不力,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交接班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进行跟踪管理,未督促落实整改;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清,施工现场劳动组织混乱,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制止。
(四)制订的技术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且未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措施针对性不强,不能有效解决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存在漏洞,且有随意更改的情况。
(五)存在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松懈的现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等制度落实不严格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作业规程贯彻学习走过场,学习效果差;职工安全意识差,自保互保意识不强,对违章施工、冒险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防范措施:
(一)济源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上报事故。济源煤业公司二矿要立即停产整顿,未经有关部门按规定验收批准不得恢复生产。济源煤业公司要对下属所有煤矿开展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二)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煤矿企业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细致排查事故隐患;要强化现场管理,专人负责观测顶板,及时加强支护,严禁空顶冒险作业,切实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施工。
(三)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不得迟报瞒报事故。有关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从快查处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六)4年河南省济源煤业二矿“8.4”顶板事故一、基本情况:
4年8月4日5时30分,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矿工作面切眼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没有按规定上报事故,直至10月8日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
二、原因分析:
(一)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未及时停工停产安排整改消除隐患,仍然违章指挥工人继续作业。
(二)工人在现场施工中不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和制度,不按规程操作,存在习惯性、经常性违章作业行为。
(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级带班领导对作业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监督不力,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交接班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进行跟踪管理,未督促落实整改;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清,施工现场劳动组织混乱,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制止。
(四)制订的技术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且未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措施针对性不强,不能有效解决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存在漏洞,且有随意更改的情况。
(五)存在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松懈的现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等制度落实不严格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作业规程贯彻学习走过场,学习效果差;职工安全意识差,自保互保意识不强,对违章施工、冒险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防范措施:
(一)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上报事故。
(二)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煤矿企业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细致排查事故隐患;要强化现场管理,专人负责观测顶板,及时加强支护,严禁空顶冒险作业,切实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施工。
(三)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不得迟报瞒报事故。有关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从快查处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七)4年于河南省平煤集团朝川矿“8.15”顶板事故一、基本情况:
8月15日21时,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煤股份朝川矿二井戊8-悬移支架工作面发生倒架,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
二、原因分析:
(一)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未及时停工停产安排整改消除隐患,仍然违章指挥工人继续作业。
(二)工人在现场施工中不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和制度,不按规程操作,存在习惯性、经常性违章作业行为。
(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级带班领导对作业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监督不力,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交接班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进行跟踪管理,未督促落实整改;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清,施工现场劳动组织混乱,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制止。
(四)制订的技术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且未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措施针对性不强,不能有效解决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存在漏洞,且有随意更改的情况。
(五)存在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松懈的现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等制度落实不严格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作业规程贯彻学习走过场,学习效果差;职工安全意识差,自保互保意识不强,对违章施工、冒险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防范措施:
(一)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上报事故。
(二)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煤矿企业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细致排查事故隐患;要强化现场管理,专人负责观测顶板,及时加强支护,严禁空顶冒险作业,切实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施工。
(三)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不得迟报瞒报事故。有关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从快查处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事故责任。5年省内煤矿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5年河南省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1.19”较大顶板事故一、基本情况:
5年1月19日4时58分,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以下简称平煤股份十矿)戊9.10-切眼掘进工旴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是矿井未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二是工程质量较差,巷道支护强度不够;三是斜巷掘进过断层顶板破碎带,未采取防倾倒冒顶专项措施;四是安全管理松懈。
三、防范措施:
(一)平煤股份十矿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补充完善旴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在过断层、老巷、破碎顶板带和掘进斜巷时要敥定斥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履行领导带班和专职定岗,狠抓现场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确保安全施工。
(二)平煤神马集团要深刻反思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止顶板事故尤其是大面积冒顶事故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法,要对所属煤矿重新开展一次全面的顶板管理安全隐患大排查,认真查找现场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存在的不无和漏洞。
(三)全省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我省煤矿顶板事故分析报告》(豫煤安监调查〔5〕7号),结合矿井实际情况,举一反三,查找顶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4〕号)要求,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为重点,深入查找安全技术措施存在的问题和隐蔽致灾因素,确保同类事故不再发生。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加大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督导力度,突出监督检查重点,督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5年河南省陈四楼煤矿“4.10”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一、基本情况:
5年4月10日,河南龙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陈四楼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二、原因分析:
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防突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突出鉴定工作有漏洞等问题。
三、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陈四楼煤矿“4·10”事故教训,彻底摒弃“掩耳盗铃、自以为是、冒险蛮干”三种思想,敬畏法规、敬畏规律,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二)统一思想,准确把握省政府煤矿安全“双十条”标准。必须做到突出矿井始突标高以下严禁划分无突出危险区,同时执行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6Mpa以下和瓦斯含量降到6m3/t以下两个标准,缺一不可。
(三)令行禁止,严格执行省政府煤矿安全“双十条”规定。必须在思想上清醒认识、工作中高度重视、措施上严格落实,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防突组织机构、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建立完善防突工作制度,强化防突工作考核。
(六)完善防突管理工作体系、提升防突管理工作标准、严格落实防突工作要求、规范防突工作现场管理,树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样板。
6年省内煤矿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一)6年河南省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3·2”较大顶板事故一、基本情况:
6年3月2日15时40分许,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事故发生后金昌煤矿上报2人死亡,瞒报5人。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采煤工作面采用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工艺,在过废弃老巷时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章指挥工人冒险拆除老巷U型钢支架,引起顶板冒落,造成老空区泥浆、碴石溃出。
(二)间接原因
1.金昌煤矿
(1)金昌煤矿安全管理混乱。5年9月,韩发旺接手管理后,没有按照豫政〔1〕42号文件等规定及上级要求和该矿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井下没有专职安检员;“五职矿长”不按《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等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金昌煤矿违规组织生产。井下采掘工作面布置不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查批准,春节后未经上级部门验收批准,组织偷生产;隐瞒煤矿真实生产情况、逃避上级监督检查,制作假的生产报表、调度记录、矿灯发放记录、主要生产图纸等,不给大部分入井人员配发定位卡;在工作面过老巷时,对存在的隐患不进行治理,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
(3)金昌煤矿主要技术管理缺失。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六条等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煤、替棚,都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对工作面过老巷存在的隐患,没有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防治。
(4)金昌煤矿违反《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1〕17号)的规定,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工艺。
(5)金昌煤矿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组织生产前没有对新工人和部分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工人安全知识不足,自保互保能力差,入井人员没有取得入井资格证。
2.郑煤集团及郑新公司
(1)郑新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对金昌煤矿安全管理混乱、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五职”矿长不按要求履行职责、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工人未经培训入井作业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等没有纠正和制止;对金昌煤矿春节后违规偷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
(2)郑煤集团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不力。没有按照“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和“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的要求进行管理;对郑新公司存在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和金昌煤矿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未及时发现和查处金昌煤矿春节后违规偷生产行为。
3.新密市政府及其煤炭管理局、西大街办事处
(1)西大街办事处对金昌煤矿春节后违规偷生产行为制止不力,对金昌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督促、监管不到位。
(2)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对金昌煤矿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春节期间煤矿管理有关规定督促、监管不力;未能有效查处金昌煤矿春节后违规偷生产行为。
(3)新密市政府督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工作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的情况监督不到位。
三、防范措施:
(一)金昌煤矿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豫政〔1〕42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充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到位,安全培训到位,依法依规组织生产,不得随意布置采掘作业。
(二)金昌煤矿要加强技术管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开采工艺,采掘作业前必须按要求编制、审批作业规程,并严格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三)金昌煤矿要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按“五定原则”认真整改事故隐患,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四)郑新公司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职责、严格对“五职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煤矿配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职工安全培训,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开采工艺,坚决制止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严格履行复工生产报批程序,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
(五)郑煤集团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分公司及兼并重组煤矿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完善对兼并重组煤矿“五职矿长”履行职责的管理考核体系,督促所属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对违法违规生产和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者严肃处理。
(六)新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规生产行为,督促、教育煤矿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上报事故,严厉打击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
(二)6年河南省郑煤集团大平煤矿“3·3”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一、基本情况:
6年3月3日2时38分,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以下简称大平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岩)量t,瓦斯涌出量m3,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下付巷所在区域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受F21-3断层影响,突出点区域煤层赋存变化大,构造应力集中;矿井所采取的防突措施设计有缺陷、执行不到位,没有真正消除煤层突出危险性,打钻时发生喷孔、夹钻等动力现象,仍未停止掘进;在底抽巷向该工作面前方煤体打钻,扰动煤体,诱发了煤与瓦斯突出。
(二)间接原因:
1.矿井区域防突措施设计有漏洞。区域防突措施针对性不强,《大平煤矿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及抽采达标设计》没有考虑煤层倾角和厚度变化,在突出点区域煤层倾角由17°增加至29°情况下,没有及时修改设计,造成巷道上帮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小于规定的20m,实际控制宽度最小仅为9.47m;下付巷60m紧沿F21-3断层布置,F21-3断层未完全断开,但区域防突措施设计未考虑预抽断层内和断层下盘侧煤层瓦斯;下付巷掘进工作面正前方F21-3断层落差超过煤层厚度,区域防突措施没有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编制石门揭煤措施。上述设计缺陷造成抽采空白带。
2.矿井区域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施工的下付巷煤巷条带穿层钻孔没有严格按设计位置施工,部分钻孔排距大于抽采半径2倍,致使抽采钻孔控制不均匀,造成空白带;部分抽采钻孔预抽时间少于设计的6个月,部分水力冲孔钻孔抽采时间少于设计的天,致使抽采效果达不到措施要求;下付巷一次性评判为消突后,采取两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外段工作面和里段工作面多次出现顶钻、喷孔和区域验证q值超标现象,说明工作面实际有突出危险性,虽然采取了补充区域防突措施,但未重新进行效果检验,也未按规定停止掘进。
3.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规范。郑煤集团工程技术研究院在对下付巷煤巷条带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前,未依据区域防突措施核对抽采钻孔的实际施工情况,在抽采钻孔施工不符合区域防突措施设计、抽采控制范围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钻孔预抽期小于设计要求的情况下,仍继续检验,并做出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结论。
4.矿井防突管理不到位。井下发现喷孔、顶钻、瓦斯异常等情况后,未填报有关报表和记录,未按规定上报和处理;没有建立每个钻孔的抽采参数台账,缺少单个钻孔有效抽采时间记录;区域措施钻孔验收不严格,抽采钻孔的竣工图与实际不符;在区域防突措施批准前,已开始施工抽采钻孔;6年2月份对突出点前方施工的7个水力冲孔钻孔设计没按规定经郑煤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5.矿井掘进和打钻作业安排不合理。下付巷掘进工作面前方6.2米处至断层下盘侧存在未消除突出危险的空白区。在下付巷掘进作业的同时,安排工人在底抽巷向该工作面前方31m处的突出危险空白区煤层打穿层钻孔,并利用水力冲孔大量卸煤,扰动了下付巷工作面前方的煤体。
6.郑煤集团技术管理不严格。郑煤集团防突技术设计规范不严密,区域防突措施没有要求设计具体抽采钻孔的位置和参数;审查《大平煤矿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及抽采达标设计》时,没有发现设计中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小、未考虑预抽断层内和断层下盘侧煤层瓦斯、接近断层时未采取石门揭煤措施等问题;审查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时,在工程技术研究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程序不严格的情况下,做出了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结论。
三、防范措施:
(一)郑煤集团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省政府“双十条”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确保做到“不掘进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区域防突措施必须整体设计、整体审批,要结合煤层厚度、产状等开采技术条件和巷道布置变化情况编制,必须包括全部抽放钻孔和增透钻孔的具体施工参数;修改设计时,要按照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施工。
(二)矿井要建立瓦斯和地质异常快速处理反应体系。当工作面出现打钻喷孔、夹钻、顶钻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重新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对矿井采掘过程中出现的瓦斯及地质构造异常情况,要建立台账,对每次异常情况都要由主管矿领导组织分析评价,制定针对性处理措施,确定专人负责监督落实,并将异常处置情况报上级公司。
(三)矿井要完善防突施工管理制度。严格按设计施工抽采钻孔,规范抽采参数计量;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必须有记录、有报表、有处理结果;有突出危险预兆时,必须停止掘进,补充实施区域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四)要进一步加强煤层瓦斯地质基础工作。对煤层瓦斯赋存状况和地质变化情况要弄清、找准,科学进行采掘工程布置。尤其要对地质构造附近应力集中、瓦斯赋存规律的勘探手段等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分析断层带等地质构造对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影响。
(五)要规范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完善区域验证工作程序。评判应对抽放钻孔布置是否符合区域防突措施设计、抽采控制范围是否符合规定、钻孔有效预抽期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在采用敏感指标进行工作面验证时,必须观察分析工作面揭露的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实现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多元信息综合预测和判断。
(六)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避免突出煤层大坡度上山掘进;避免紧靠断层带应力集中区布置巷道工程,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七)郑煤集团要进一步完善防突技术设计规范和区域防突措施及效果检验审批制度;区域防突措施要明确具体抽放钻孔的位置和参数;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要与抽采达标评判分开,明确效果检验的职责分工与程序要求。
(八)郑煤集团要深刻吸取大平煤矿3.3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在集团公司开展一次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并对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所属突出矿井开展一次防突专项检查,查实查清存在的安全隐患,全面强化防突工作的落实,有效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
7年省内煤矿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一)7年河南省登封市兴裕煤业“1.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一、基本情况:
7年1月4日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水平泵房管子道掘进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2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没有执行停产整顿指令。6年12月12日兴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12月29日批准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但12月12日至29日期间,该矿每天都领取和使用民爆物品,共使用炸药公斤、雷管发;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没有列入隐患整改方案,属于擅自施工。
(二)没有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该矿在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被鉴定为突出煤层的情况下,仍按照低瓦斯矿井管理;且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矿二1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时实测煤的坚固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破坏类型超过临界值;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处于应力集中区,揭煤前未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三)技术管理混乱。兴峪煤矿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没有设计,违规二次串联通风;爆破作业没有规定炮眼装药量,无爆破作业说明书;井下煤尘堆积严重。
(四)应急处置不力。事故发生后,兴峪煤矿通风科长、安全科长、瓦检员盲目进入事故发生区域,施救时遇难。
(五)迟报事故。兴峪煤矿17时35分发生事故,4小时后才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防范措施:
(一)切实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近期煤矿事故原因和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的要求,深入开展以“八查”为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各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责任到岗、到人,坚决杜绝责任盲区。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责。(二)切实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加强突出煤层鉴定工作,对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要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必须按照突出煤层进行管理;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要撤销其鉴定资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切实加强停产停工煤矿的安全监管。要加强对列入关闭计划和责令停产停工煤矿的监督检查和驻矿盯守,电力部门要限制供电,公安部门要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巡视检查,严防停产停工的煤矿以灾害治理或隐患排查整改等名义擅自复产复工。对不落实停产停工措施、明停暗开或者假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7年河南省郑煤集团白坪煤矿“3.10”顶板事故一、基本情况:
7年3月10日21时38分,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坪煤矿)71工作面切巷发生一起一般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1.5万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开拓二队当班工人王刘杰在刨挖舍帮侧第51道抬棚下端单体液压支柱柱脚下活碴时,中间和上端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足,下端单体液压支柱倾斜,造成顶梁下端向舍帮侧旋转,顶梁上端以该抬棚中间支柱为轴心向外旋转移动,捆绑上端单体液压支柱与顶梁的铁丝崩断,上端单体液压支柱歪倒砸中王刘杰头部,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矿井现场管理不到位。舍帮侧第51道抬棚落底作业前未检查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未发现单体液压支柱支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隐患;当班开工前未按措施要求使用压力表检查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未进行二次补液。
2.矿井技术措施存在缺陷。规定采取铁丝捆绑牢靠作为液压单体支柱防倒措施,未考虑铁丝受力时易崩断失去防倒作用,未明确要求采取柔性防倒措施;未明确铁丝的型号、捆扎方法和标准;矿井技术措施审核不认真,审批把关不严。
3.职工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前,未对职工进行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及注意事项转岗培训;职工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不强,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
三、防范措施:
1.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液压支柱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的工作地点,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每班和每次作业前使用压力表对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检查,进行二次补液,发现漏液或卸载的单体柱及时更换。完善监督制度,指定专人对施工单位单体液压支柱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2.及时修订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措施安全可靠。结合现场实际,立即修改矿井单体液压支柱防倒措施,采用防倒链、防倒钢丝绳等更加有效可靠的防倒措施。对矿井其他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一次专项审查,发现内容不完善或不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要立即停止作业,修改完善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3.切实加强现场和安全措施管理。现场带班、跟班人员督促作业人员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未按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要立即停止作业;发现安全措施与现场不符或措施不可靠的,要立即停止作业,通知措施制定部门修改完善安全措施,措施重新审批后方可恢复作业。
4.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落实培训责任,规范培训管理,提高煤矿职工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提高职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强化安全技术措施的培训学习,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有效贯彻执行。职工转岗或从事新工艺作业前要组织转岗培训。组织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职工开展单体液压支柱使用专门培训并进行考试。
(三)7年于河南省神火集团薛湖煤矿“5.1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一、基本情况:
7年5月15日7时43分,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以下简称“薛湖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岩)量t,涌出瓦斯量m3,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6万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薛湖煤矿所采二2煤层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风巷掘进工作面具有突出危险性;掘进工作面遇断层,构造应力与地应力叠加,加大突出危险性;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未能消除突出危险;综掘机割煤扰动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二)间接原因:
1.薛湖煤矿风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设计不切合实际。底抽巷穿层钻孔设计孔深达.5~m,且不能测定钻孔轨迹,无法保证终孔位置与设计一致,瓦斯抽采期间没有掌握钻孔完好程度,导致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未能消除突出危险。采用的顺层钻孔(60m)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
2.薛湖煤矿防突制度执行不到位。《薛湖煤矿防突管理制度》规定,掘进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必须停止作业,探明地质情况,采取措施处理后方可掘进。开拓一队及负有防突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思想麻痹,管理松懈,在已发现风巷掘进工作面前方存在地质异常、事故前已经揭露断层的情况下,没有按照规定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处理。
3.薛湖煤矿风巷区域防突措施效果验证不可靠。在底抽巷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钻孔过深,无法确定钻孔终孔位置,效果检验指标不可靠。在巷道煤层断面12.42m2(全断面15.64m2)范围内,至少存在47个瓦斯抽采钻孔,再在实体煤中布置4个区域验证钻孔,验证钻孔与措施钻孔较近,没有技术措施保证验证钻孔不与顺层、穿层瓦斯抽采钻孔透孔,导致区域验证指标不可靠。
4.薛湖煤矿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观念。为加快进度、减少投入,采用没有技术保证的长距离穿层钻孔预抽风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薛湖煤矿防突管理制度》规定,穿层、顺层瓦斯抽放钻孔由打钻队施工,后为加快工程进度,经矿长程欢批准修改制度,把原定由打钻队施工的顺层瓦斯抽采钻孔安排开拓一队施工,造成了掘进与瓦斯治理的矛盾。
5.薛湖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河南神火煤业公司审批把关责任不落实。对风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设计不切合实际没有引起重视,审查把关不严。对《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阶段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审查不细致,在没有掌握穿层钻孔终孔位置、抽采效果没有保证情况下,层层批准了评价报告。没有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中没有排除风巷的事故隐患。安全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防突知识薄弱,防突意识不强,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6.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对防突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没有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履行防突措施审批职责,对薛湖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防突工作检查管理不到位,对其安全管理和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三、防范措施:
(一)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和薛湖煤矿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和《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完善薛湖煤矿23采区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设计,重新设计布置风巷掘进工作面底抽巷,在此之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保证区域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要按优先顺序研究修订适合本企业、本矿井实际的综合防突措施,并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和薛湖煤矿要切实加强防突技术管理。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定的防突措施计划、防突专项设计和防突措施审批权限,严格进行技术把关。对突出危险预测指标敏感性与临界值、瓦斯抽放半径等进行深入考察实验确定,提高突出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可靠性。加强煤层瓦斯地质基础工作,查清查实煤层瓦斯赋存状况和地质异常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突措施,提高防突效果。
(三)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和薛湖煤矿加大防突科技投入,通过采用大直径抽采钻孔、煤层压裂增透、水力冲孔、全孔深筛管护孔、钻孔轨迹测量定位、瓦斯抽采自动计量等新技术、新装备,提高防突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可靠性。
(四)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和薛湖煤矿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理安排矿井采掘部署,科学制定采掘接替计划,留足执行防突措施和瓦斯治理时间,确保抽、掘、采平衡并实现良性循环。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组织安全大检查,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生产系统、各环节存在的事故隐患。对薛湖煤矿进行一次全员防突、应急知识培训,增强防突意识,提高全员技术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五)薛湖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和质量标准化“三位一体”安全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确保安全生产。
8年省内煤矿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一)8年河南省神火集团薛湖煤矿“4.12”坠落事故一、基本情况:
8年4月12日14时30分,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以下简称“薛湖煤矿”)中巷底抽巷溜煤眼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万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中巷底抽巷溜煤眼刷扩作业爆破落矸造成溜矸小井堵塞,在未采取可靠的防坠落安全措施情况下,作业人员站在溜煤眼内矸石上进行疏通作业,风钻捣矸导致仓内矸石突然塌落。
(二)间接原因:
1、薛湖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松懈。没有对溜煤眼刷扩作业的安全风险实施有效的评估管控②。现场管理人员、带班领导没有对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作业地点实施重点安全监督。安检人员没有对违章作业予以制止。
2、薛湖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不严。在没有编制作业规程的情况下,安排中巷底抽巷溜煤眼施工。《中巷底抽巷溜煤眼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没有明确规定防止堵仓安全措施和处理堵仓的作业方式、作业人数、人员站位和可靠的防坠措施等内容。负有审批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审批把关不严,没有对安全技术措施存在的重大缺陷提出修订完善意见。
3、薛湖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对疏通溜煤眼作业的安全风险及危险程度辨识能力不足,安全自保、互保能力不强。
4、河南神火集团安全监督检查不力。河南神火煤业公司对矿井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检查指导不深入,对薛湖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薄弱、风险评估管控不到位、无作业规程施工等问题失察。
三、防范措施: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矿井各系统、各环节、各地点进行全面安全大检查,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位一体”安全防控体系。强化安全监督检查,落实领导带班和现场监督检查责任,果断处置、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防止隐患转化为事故。
(三)切实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的完整性、严密性和可行性。进一步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明确作业规程的适用范围,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审批把关。
(四)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对安全培训实施严格的计划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和考核管理。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加大培训力度,强化培训效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组织全员安全风险辨识专项培训考试,切实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风险辨识能力、安全防范能力和专业技术素质。
(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力量配置,形成制度完善、体制健全、监督有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8年河南能源焦煤集团中马村矿“5.1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一、基本情况:
8年5月14日11时53分,焦煤公司中马村矿切眼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在进行挂网支护作业时,发生煤与瓦斯压出事故,初步估算压出煤量40余吨,瓦斯量余m3,现场有4名人员被困。
二、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有差距,红线意识不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有差距,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河南省政府煤矿瓦斯治理双十条有差距,采用顺层钻孔消突措施。
(二)安全管理不到位。采掘接替紧张,存在边掘边进边施工抽采钻孔;违章指挥,安排同一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两个掘进工作面相向掘进;区域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没有施工切眼底板巷,未采取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没有吸取郑煤集团大平矿“3.3”突出事故和神火集团薛湖煤矿“5.15”突出事故教训,违章布置两个作业地点平行作业,存在切眼掘进的同时,在顺槽施工顺层抽采钻孔。
三、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和《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保证区域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要按优先顺序研究修订适合本企业、本矿井实际的综合防突措施,并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定的防突措施计划、防突专项设计和防突措施审批权限,严格进行技术把关。对突出危险预测指标敏感性与临界值、瓦斯抽放半径等进行深入考察实验确定,提高突出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可靠性。加强煤层瓦斯地质基础工作,查清查实煤层瓦斯赋存状况和地质异常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突措施,提高防突效果。
(三)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理安排矿井采掘部署,科学制定采掘接替计划,留足执行防突措施和瓦斯治理时间,确保抽、掘、采平衡并实现良性循环。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组织安全大检查,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生产系统、各环节存在的事故隐患。对薛湖煤矿进行一次全员防突、应急知识培训,增强防突意识,提高全员技术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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